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是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的常设机关。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行使国家立法权。常务委员会对全国人民代表大会负责并报告工作。常务委员会由委员长、副委员长若干人、秘书长、委员若干人组成。常务委员会的组成人员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从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的代表中选举产生。常务委员会的组成人员不得担任国家行政机关、审判机关和检察机关的职务。
全国人大常务委员会地位与任期
(一)地位。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是全国人大的常设机关,在全国人大闭会期间行使最高国家权力。全国人大常委会的地位表现在两个方面。一是全国人大常委会与全国人大的关系。二是全国人大常委会与其他国家机关的关系。
(二)组成。全国人大常委会的组成人负荷:委员长一人、副委员长若干人、秘书长一人、委员若干人。从第六届人大起,总人数约为155人。
全国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由本届一次全国人大会议主席团从代表中提出,经各代表团协商后,再由主席团根据多数代表的意见确定正式候选人,最后交全国人大全体代表选举产生。
委员长主持全国人大常委会的工作,有权召集与主持全国人大常委会会议。副委员长、秘书长协助委员长工作,副委员长受委员长的委托,可以代行委员长的部分职权。在国家主席、副主席都缺位时,由委员长暂时代理国家主席职位。
根据现行宪法和全国人大组织法的规定,全国人大常委会的组成人员不得担任国家行政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的职务。如果担任上述职务,必须向常委会辞去常委会的职务。
(三)任期。全国人大常委会的每届任期和全国人大相同,即五年。为了保障两届之间的工作衔接,它行使职权到下届全国人大选出新的常委会为止。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长、副委员长连续任职不得超过两届。
《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议事规则》第十二条委员长会议可以向常务委员会提出属于常务委员会职权范围内的议案,由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
国务院,中央军事委员会,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各专门委员会,可以向常务委员会提出属于常务委员会职权范围内的议案,由委员长会议决定提请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或者先交有关的专门委员会审议、提出报告,再决定提请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
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十人以上联名,可以向常务委员会提出属于常务委员会职权范围内的议案,由委员长会议决定提请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或者先交有关的专门委员会审议、提出报告,再决定是否提请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不提请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的,应当向常务委员会会议报告或者向提案人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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