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工豆某下班途中遇车祸受伤致残,单位以肇事方在交通事故发生后已赔偿豆某一切费用为由拒绝支付其工伤保险待遇。近日,法院依法判决,为豆某讨回了公道。
豆某于2008年10月30日到济南某物业公司从事保洁员工作,试用期满后工资为610元。2009年1月4日,豆某在下班途中与赵某驾驶的车辆相撞,导致受伤。该事故经交警部门认定,由赵某负全部责任。2009年8月5日,经济南市高新经济开发区法院调解,赵某及其投保的保险公司赔偿豆某医疗费1758元、误工费5010元、护理费11954元、交通费580元、住院伙食补助费588元、后续治疗费5000元,伤残赔偿金57060元,鉴定费3000元,共计84950元,并已履行完毕。2009年10月8日,经济南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认定,豆某受伤系工伤。2009年11月3日,经济南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认定,豆某属8级伤残。2009年12月11日,双方签订的劳动合同到期后,豆某未再到物业公司工作。2010年1月20日,豆某向济南市历城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起申诉,要求物业公司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停工留薪期间的工资。仲裁委经审理,裁决支持了豆某的申诉请求,物业公司不服,以肇事方在交通事故发生后已赔偿了豆某一切费用为由,向历城区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撤销仲裁委的裁决。
法院审理后认为:豆某系物业公司职工,下班途中遭遇交通事故造成工伤,物业公司应当依照《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支付相应赔偿。豆某虽然因交通事故获得了人身损害赔偿,但其要求的伤残补助金、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停工留薪期工资属于工伤保险待遇,与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属于不同的性质,二者并不矛盾,物业公司应当给付。
据此,法院判决:驳回物业公司的诉讼请求;物业公司支付豆某一次性伤残补助金7600元(760元×10月)、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26572元、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37960元、工伤停工留薪期工资6832元(610元×11月+610元÷30天×6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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