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月3日,汤阴县法院调解一起因下班途中遭遇车祸而引发的劳动争议纠纷案,被告汤阴县某公司与二原告达成了一次性工伤补偿36000的协议并当庭履行。
2007年7月份,22岁的张伟(化名)被汤阴某公司招聘为工人,并签订了劳动合同,张伟负责安装、调试、维修印刷机器。2008年3月8日下班回家途中,张伟因交通事故受伤住院,肇事司机被判刑2年,民事赔偿部分无履行能力。2008年6月10日张伟经医院多方治疗无效死亡,其父母支出医疗费30000余元。2009年1月张伟被劳动部门认定属工伤死亡。张伟的父母认为,张伟与汤阴某公司之间存在劳动关系,在交通事故无法得到赔偿的情况下,张伟应按工伤对待。在多次与汤阴某公司协商无果及经劳动仲裁后,张伟父母将汤阴县某公司告上法庭,要求其给付工伤赔偿金48210元。汤阴县某公司认为,二原告应在出现交通事故后应起诉肇事方要求赔偿,不应按照工伤赔偿。
法院经审理认为,二原告亲属张伟在下班途中遭遇车祸,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的相关规定应认定为工伤,鉴于交通事故肇事方目前不能赔偿二原告,故被告汤阴县某公司应对张伟下班死亡承担工伤补偿责任。遂着重在工伤补偿数额方面做被告工作,同时要求二原告放弃不合理诉求。最终,双方在互谅互让、照顾弱者基础上达成调解协议,被告与给付二原告一次性工伤赔偿36000的协议并当庭履行,其它以后互不追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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