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定假日安排劳动者工作的,支付不低于工资300%的工资。法定节假日加班工资=加班工资基础21、75天数300%。法定节假日小时加班工资=加班工资基础21、758小时数300%。我国法定节日有三种:第一种是所有公民的节日(法定),包括新年、春节、劳动节、国庆节、清明节、端午节和中秋节。第二类是部分公民放假的节日和纪念日,包括妇女节、青年节、儿童节和中国人民解放军建军纪念日。第三类是少数民族习惯的节日。具体节日由少数民族聚居地区的地方人民政府根据各民族习惯规定。
3与4:也说法定节假日加班费
李艳新
元旦将至,辛苦劳作了一年的劳动者们又在想着如果度过2007年的第一天。元旦是国务院规定的法定节假日,如果用人单位安排劳动者在这一天加班工作,应当与劳动者协商并支付加班费。但加班费到底是多少呢?
劳动法的有关规定“用人单位在法定休假日期间应依法支付工资”、“法定节假日安排劳动者工作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300%的工资报酬”,这一规定非常明确,法定节假日加班取得的工资报酬不低于正常工作日的300%。从目前各企业的做法来看,节假日不上班的情况下一般都未扣发劳动者工资,即将法定节假日作为带薪假日来对待。也就是说,加班费应不低于正常工作日报酬的200%。
原劳动部颁布的《工资支付暂行规定》中规定,用人单位依法安排劳动者在法定休假节日工作的,按照不低于劳动合同规定的劳动者本人日或小时工资标准的300%支付工资。这一规定对劳动法的规定进行了细化,符合劳动法的精神。但随后颁布的“对《工资支付暂行规定》有关问题的补充规定”却规定,安排在法定休假节日工作的,应另外支付给劳动者不低于劳动合同规定的劳动者本人小时或日工资标准300%的工资。也就是说,法定节假日加班,可以获得最低400%的工资。随后,民间即展开了“三倍”、“四倍”的争论。北京市工资支付规定中就作出了与“补充规定”中一致的规定,广东省工资支付条例中有关规定的表述虽然与劳动法相同,但广东省政府官员的解释却延续了“补充规定”的做法,认为应理解为“4倍”。
事实上,从立法法的角度上来讲,劳动法的等级显然高于原劳动部发布的任何规定,我国的法律解释法定机关是全国人大常委会,劳动部、地方政府或学界专家都不是合法的法律解释机构,其规定具有法律效力的前提是不能与上位法相冲突。在全国人大常委会就劳动法的具体含义作出合法解释或对该法作出修改前,应依照该法办理,即节假日加班获得的、用人单位支付的工资报酬不低于300%即可,包括按照正常工资支付的报酬,以及另外支付的200%的加班费。
因此,依照立法法,劳动部和有关地方的“规定”在维护劳动者利益的同时,也已经、正在或将要损害用人单位的合法权益,这种抽象行政行为行为加重了企业负担,从行政法角度来讲也违反了“依法行政”的原则。
尽管劳动者的权益需要保护,但这种权益必须是“合法”的;我们也赞成规范企业的行为,但不能以损害企业的合法权益作为代价。
国浩律师集团北京事务所李艳新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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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四十四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按照下列标准支付高于劳动者正常工作时间工资的工资报酬:
(一)安排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一百五十的工资报酬;
(二)休息日安排劳动者工作又不能安排补休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二百的工资报酬;
(三)法定休假日安排劳动者工作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三百的工资报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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