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关于国家赔偿监督程序若干问题的规定》明确,赔偿请求人或者赔偿义务机关对赔偿委员会生效决定,认为确有错误的,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提出申诉。有“原决定适用法律确有错误的”等8种情形之一的,应当决定重新审理。
这8种情形具体为:
1、有新的证据,足以推翻原决定的;
2、原决定认定的基本事实缺乏证据证明的;
3、原决定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是伪造的;
4、原决定适用法律确有错误的;
5、原决定遗漏赔偿请求,且确实违反国家赔偿法规定的;
6、据以作出原决定的法律文书被撤销或者变更的;
7、审判人员在审理该案时有贪污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判行为的;
8、原审理程序违反法律规定,可能影响公正审理的。
一、国家赔偿义务机关如何确定?
根据《国家赔偿法》,赔偿义务机关的确定分以下几种情形:
1、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行使职权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该行政机关为赔偿义务机关
2、两个以上行政机关共同行使职权时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共同行使行政职权的行政机关为共同赔偿义务机关
3、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在行使授予的行政权力时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被授权的组织为赔偿义务机关。
4、受行政机关委托的组织或个人在行使受委托的行政权力时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委托的行政机关为赔偿义务机关;
5、赔偿机关被撤销的,继续行使其职权的行政机关为赔偿义务机关;没有继续行使其职权的行政机关的,撤销该赔偿义务机关的行政机关为赔偿义务机关。
6、经复议机关复议的,最初造成侵权行为的行政机关为赔偿义务机关,但复议机关的复议决定加重损害的,复议机关对加重的部分履行赔偿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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