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法院《关于审理刑事赔偿、非刑事司法赔偿案件程序的若干意见》已于今年10月1日起施行。今后,法院对没有犯罪事实的人实施了错误逮捕,或者经二审法院、再审法院改判无罪,而原判刑罚已经执行的,法院将承担赔偿义务。
《意见》规定,刑事侦查、检察、审判、监狱管理职权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行使职权时,如有侵犯他人的人身权、财产权等项权利,受害人有权依法请求国家承担赔偿责任。法院收到赔偿申请后,认为符合立案条件的应当在七日内立案,并成立理赔小组。理赔小组必须在赔偿案件立案之日起两个月内作出是否国家赔偿的决定。
为了保证理赔案件审理的透明和公正,《意见》还规定,赔偿委员会审理赔偿案件,一般应进行听证。在审判人员的主持下,充分听取赔偿请求人及赔偿义务机关的陈述、答辩意见,组织双方对证据进行质证。判案后,如果赔偿请求人对判案结果不服,可自收到赔偿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上一级法院赔偿委员会申请作出赔偿决定。
据介绍,该《意见》是依据我国国家赔偿法和有关司法解释的规定而拟成的,为进一步规范上海市司法职权机关的日常工作发挥了积极的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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