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自1995年1月1日施行以来,对促使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法行使职权,保护公民、法人及其它组织的合法权益起着十分重要的作用。在国家赔偿法实施以来的司法实践中,办理赔偿案件也存在着较为复杂的问题,对同一赔偿案件赔与不赔也有较大分岐。现笔者就存疑错误逮捕的国家赔偿问题谈谈自己的愚见。
人身权利是每个公民最基本、最重要的权利,它包括生命权、健康权和人身自由权等。作为司法机关工作人员要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保证准确及时地查明犯罪、严惩犯罪分子,保证无辜的人不受追究,切实保护公民的合法权利。逮捕是一种暂时剥夺犯罪嫌疑人人身自由的最严厉的强制措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六十条第一款规定,对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可能判处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采取取保候审、监视居住等方法,尚不足以防止社会危害性,而有逮捕必要的,应即依法逮捕。《人民检察院诉讼规则》第八十六条第二款规定,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是指同时具备下列情形:㈠有证据证明发生了犯罪事实;㈡有证据证明该犯罪事实是犯罪嫌疑人实施的;㈢证明犯罪嫌疑人实施犯罪行为的证据已有查证属实的。只有同时具备以上三个条件,司法机关才能批准或决定逮捕。
司法机关在审查案件的过程中,由于司法人员主观上或客观上的种种原因,导致司法机关作出错误逮捕的情况时有发生,从而导致国家赔偿。这里所说的错误逮捕是指对没有犯罪事实或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以及虽有犯罪事实而依据有关法律不应追究刑事责任的人予以逮捕。即以下四种情况:㈠对没有犯罪事实的人予以逮捕;㈡对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人予以逮捕;㈢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十七条规定因不满刑事责任年龄而不负刑事责任的人和第十八条规定不负刑事责任的精神病人予以逮捕;㈣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规定不追究刑事责任的人予以逮捕。
在司法实践中,因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人被错误逮捕的情形主要表现为:一种是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条第四款规定的对于补充侦查的案件,人民检察院仍然认为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的,可以作出不起诉的决定的案件。另一种是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二条第三项规定的证据不足,不能认定被告人有罪的,应当作出证据不足,指控的犯罪不能成立的无罪判决的案件。对存疑不起诉和存疑判无罪的人国家是否承担赔偿责任呢?一种观点认为,对于存疑不起诉和存疑判无罪案件,司法机关采取逮捕强制措施的,应当给予赔偿,主要理由是:刑事诉讼法第十二条规定:未经人民法院依法判决,对任何人都不得确定有罪。而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条第四款规定的存疑不起诉情形,第一百六十二条第三项规定的存疑判无罪情形,均不能确定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有罪。最高人民法院批复:人民检察院在刑事诉讼过程中,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条第四款规定作出的不起诉决定,应视为对案件作出了无罪的决定。最高人民检察院《人民检察院刑事赔偿工作规定》第八条规定:证据不足的撤销案件、不起诉案件或者判决无罪的案件,应当由人民检察院分别下列情形对检察机关作出的逮捕、拘留决定有无侵犯人身权情形依法进行确认:一对不能证明有犯罪事实或不能证明有犯罪重大嫌疑的人错误拘留的,予以确认。二对不能证明有犯罪事实的人错误逮捕的予以确认。三对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的人拘留、逮捕,或者有证据证明有犯罪重大嫌疑的人拘留的,不予确认。法律上不能证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有罪,也就是《国家赔偿法》意义上的没有犯罪事实。对没有犯罪事实的人采取了逮捕的强制措施,就是错误逮捕,就应当给予国家赔偿。检察机关因证据不足不起诉和人民法院因证据不足宣告无罪,是司法机关作出的终结性决定,其目的在于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虽然某些证据不足的案件在客观上存在犯罪事实,但在主观上,基于某些条件的限制,还不能认识到客观事物真实面貌的情况下,我们就要面对既有的事实,依法作出合理的决定。当检察机关发现有新的证据,能证明原案犯罪嫌疑人有罪时,可以重新起诉。对证据不足判无罪的案件,如发现有充分证据证明法院判决有错误,可以依照审判监督程序提起抗诉,由法院撤消原判,作出有罪判决。这时如果原案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巳经得到国家赔偿,可以由司法机关追回赔偿的款项,并不有损司法权威。另一种观点认为存疑不起诉和存疑判无罪主要是认定其犯罪的事实不清或证据不足,但该人有严重的违法行为,因事实不清、证据不足而疑罪推定从无,并不是清白无辜,修改后的刑事诉讼法规定,符合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法定条件的即可依法逮捕。根据《国家赔偿法》第二条的规定,国家赔偿实行违法归责原则,因此,只要是根据刑事诉讼法规定的逮捕条件批准逮捕或决定逮捕,就没有违法,对这种存疑不起诉和存疑判无罪的错误逮捕,国家不应承担赔偿责任。只有这样,才能维护司法机关更有力地打击犯罪,净化治安环境,切实保护广大公民的合法权益。
对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人错误逮捕,国家是否承担赔偿责任,应具体情况具体分析,根据不同的情况作出赔与不赔的决定。对主要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人错误逮捕的存疑不起诉和存疑判无罪,国家不应承担赔偿责任。因为犯罪危害结果已经发生,只是由于办案人员未能全面、细致地搜集证据,不能足以认定被告人的犯罪行为。因此,国家是否承担赔偿责任,不能简单地无罪当赔而给予赔偿,应遵循赔偿法确立的违法归责原则和公平原则,依据事实和法律,最后作出赔与不赔的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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