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五十条,当事人对本法第四十七条规定以外的其他劳动争议案件的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以自收到仲裁裁决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期满不起诉的,裁决具有法律效力。第四十七条下列劳动争议,除本法另有规定外,仲裁裁决为最终裁决,裁决自作出之日起具有法律效力:(一)追索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不得超过当地月最低工资标准12个月的争议;(二)国家劳动标准在工作时间、休息休假、社会保险等方面存在争议。
劳动仲裁是否受理社保纠纷
劳动仲裁受理社保纠纷。《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发生的下列劳动争议,适用本法:(一)因确认劳动关系发生的争议;(二)因订立、履行、变更、解除和终止劳动合同发生的争议;(三)因除名、辞退和辞职、离职发生的争议;(四)因工作时间、休息休假、社会保险、福利、培训以及劳动保护发生的争议;(五)因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等发生的争议;(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劳动争议。
《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七条、第五十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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