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月6日,丰县华山镇李新庄民工郭某银,向该县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工作人员赠送了一面锦旗,感谢他们为自己讨回2万元工伤赔偿。
去年3月10日,51岁的郭某银在徐州某木业有限公司上班时,右手3根手指不慎被活胶机压伤,住院一月有余。9000元医药费虽由用人单位支付,但工伤补助金、停工期间工资等一直没有着落。同年5月8日,郭某银到丰县劳动保障局申请工伤认定,并提交了相关材料,证实他与徐州某木业有限公司存在事实雇佣关系,因而被认定为工伤。同年12月8日,又被徐州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鉴定为十级伤残。此后,郭某银三番五次与用人单位协商工伤赔偿事宜,但对方却以没有签订劳动合同、诉方违反操作规程造成工伤事故为由,拒绝赔偿。
今年2月22日,郭某银向丰县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诉。仲裁庭工作人员深入徐州某木业有限公司车间实地查看工伤事故现场,并向企业人员了解郭某银的工作情况。2月24日,仲裁庭开庭主持仲裁调解。仲裁庭确认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存在事实上的劳动关系;劳动者在劳作过程中发生工伤事故,用人单位应承担法定的工伤赔偿。最终双方自愿达成赔偿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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