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文介绍了吸收犯的构成特征以及其裁判原则。吸收犯必须具有数个犯罪行为,且数个行为之间具有吸收关系,行为人主观上必须欠缺牵连意图或连续意图,数个犯罪行为之间必须具有特定的依附与被依附的关系。在处理吸收犯时,行为吸收轻行为、行为吸收从行为、实行行为吸收预备行为。吸收犯不能数罪并罚,而只能按照吸收之罪定罪处罚。因此,在裁判上作为一罪处理。
以下是三种吸收犯的情况:
1.重罪吸收轻罪。
2.主要犯罪吸收次要犯罪。
3.特殊罪吸收一般罪。重行为既指行为的程度,也指行为的性质。前后的犯罪行为有轻有重时,按照重罪吸收轻罪的原则,轻行为被重行为吸收;
2、实行行为吸收预备行为。预备行为是实行行为的必经阶段,先有预备行为,继而才实施实行行为时,预备行为被实行行为吸收;
3、主行为吸收从行为。从行为是主行为的辅助行为,是次要的行为。一般先有从行为,进而实施主行为时,从行为被主行为吸收。吸收犯依照吸收行为所构成的犯罪论处,不适用数罪并罚原则。
一、吸收犯的构成特征有:
1、吸收犯必须具有数个犯罪行为;
2、吸收犯的数个行为之间必须具有吸收关系;
3、行为人主观上必须欠缺牵连意图或连续意图;
4、数个犯罪行为之间必须具有特定的依附与被依附的关系。
二、吸收犯,不能数罪并罚,而只能按照吸收之罪定罪处罚。具体按下列原则处理:
1、行为吸收轻行为,即以数行为中最重的行为定罪处刑,其余行为被该行为吸收;
2、行为吸收从行为,即如果数行为有主次之分,就按其中的主行为定罪处罚;
3、实行行为吸收预备行为,即数行为中如果某一行为是为实施另一行为所进行的准备,则该行为被另一行为吸收,只按另一行为定罪处刑。
综上所述,在吸收犯的情况下,两个犯罪行为之间存在吸收与被吸收的关系。被吸收的犯罪行为失去独立存在的意义,因而只能以吸收的那个犯罪论处。因此,吸收犯在裁判上作为一罪处理。
吸收犯的构成特征有哪些?
吸收犯是指在实行重罪吸收原则的前提下,一个行为触犯数个重罪,只构成一个重罪,实行数罪并罚的情况。其构成特征主要有以下几点:
1. 实行重罪吸收原则:即在一个犯罪行为中,如果涉及到数个重罪,只构成一个重罪,不再实行数罪并罚。
2. 行为符合数罪构成要件:即行为必须符合数罪的构成要件,如危害性、刑事违法性等。
3. 行为与数罪之间存在牵连关系:即行为与数罪之间存在牵连关系,如共同犯罪、实行犯罪集团等。
4. 行为符合吸收罪构成要件:即行为必须符合吸收罪的构成要件,如吸收犯的包容性、吸收犯与被包容罪的关系等。
总之,吸收犯的构成特征主要体现在实行重罪吸收原则、行为符合数罪构成要件、行为与数罪之间存在牵连关系以及行为符合吸收罪构成要件等方面。在判断一个行为是否构成吸收犯时,需要综合考虑以上特征。
总之,吸收犯是一种只构成一个重罪的情况,其构成特征主要包括实行重罪吸收原则、行为符合数罪构成要件、行为与数罪之间存在牵连关系以及行为符合吸收罪构成要件等方面。在判断一个行为是否构成吸收犯时,需要综合考虑以上特征。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条【罪刑法定原则】法律明文规定为犯罪行为的,依照法律定罪处刑;法律没有明文规定为犯罪行为的,不得定罪处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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