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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及军人离婚案件管辖的情况有哪几种

2020-01-21 98人已浏览
  • 章法律师

    章法律师律所主任

    广东律参律师事务所

    擅长:民事诉讼、房产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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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业分析
1、地方法院管辖 2、军事法院管辖。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军事法院管辖民事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 第二条下列民事案件,地方当事人向军事法院提起诉讼或者提出申请的,军事法院应当受理: (一)军人或者军队单位执行职务过程中造成他人损害的侵权责任纠纷案件; (二)当事人一方为军人或军队单位,侵权行为发生在营区内的侵权责任纠纷案件; (三)当事人一方为军人的婚姻家庭纠纷案件; (四)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规定的不动产所在地、港口所在地、被继承人死亡时住所地或者主要遗产所在地在营区内,且当事人一方为军人或者军队单位的案件; (五)申请宣告军人失踪或者死亡的案件; (六)申请认定军人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案件。 第四条军事法院受理第一审民事案件,应当参照民事诉讼法关于地域管辖、级别管辖的规定确定。当事人住所地省级行政区划内没有可以受理案件的第一审军事法院,或者处于交通十分不便的边远地区,双方当事人同意由地方人民法院管辖的,地方人民法院可以管辖,但本规定第一条第(二)项规定的案件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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