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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吸收合并的几种形式

2022-04-17 1,572人已浏览
  • 祁广辉律师

    祁广辉律师律所主任

    北京驰晟律师事务所

    擅长:合同纠纷、企业法律顾问、债权债务

    近期30天 评分:5.0 服务人数:3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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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业分析
企业合并有两种形式:吸收合并新设合并。吸收合并是指,将一个或者多个企业合并到一个现存的企业中去。如a企业将b企业吸收,成立a企业。新设合并是指,两个以上的企业合并为一个新的企业,如a企业和b企业合并为c企业。企业合并,由合并双方签订合并协议,同时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企业合并后企业的债权债务,由存续的企业或者新设的企业承担。因合并存续的法人,因登记事项发生变化,应当申请变更登记。因合并新设立的法人,应当申请设立登记。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六十七条 法人合并的,其权利和义务由合并后的法人享有和承担。 法人分立的,其权利和义务由分立后的法人享有连带债权,承担连带债务,但是债权人和债务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第一百七十二条 公司合并可以采取吸收合并或者新设合并。 一个公司吸收其他公司为吸收合并,被吸收的公司解散。两个以上公司合并设立一个新的公司为新设合并,合并各方解散。 第一百七十三条 公司合并,应当由合并各方签订合并协议,并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公司应当自作出合并决议之日起十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三十日内在报纸上公告。债权人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三十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告之日起四十五日内,可以要求公司清偿债务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 第一百七十四条 公司合并时,合并各方的债权、债务,应当由合并后存续的公司或者新设的公司承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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