吸收犯的构成特征包括四个方面:至少一个犯罪行为、多个行为之间具有吸收关系、行为人主观上必须欠缺牵连意图或连续意图、数个犯罪行为之间必须具有特定的依附与被依附的关系。简而言之,吸收犯必须满足以上四个条件才能被认定。
吸收犯的构成特征包括:
1.吸收犯至少需要一个犯罪行为。
2、吸收犯的数个行为之间必须具有吸收关系。
3、行为人主观上必须欠缺牵连意图或连续意图。
4、数个犯罪行为之间必须具有特定的依附与被依附的关系。
吸 收 犯 成 立 条 件 : 主 观 上 无 牵 连 意 图
根据我国《刑法》第175条规定,犯意,是指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并且希望或者放任这种结果发生的行为。主观上无牵连意图,是指行为人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并且故意追求这种结果发生。
若某个人的行为满足以上两个条件,即明知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并且希望或者放任这种结果发生,那么他的行为就可能构成吸收犯。吸收犯是一种特殊的犯罪形态,其成立条件包括:
1. 行为人明知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
2. 行为人故意追求这种结果发生;
3. 行为人的行为侵犯了同一犯罪构成要件中的两个以上罪名。
简而言之,吸收犯是一种明知故犯的情况,其成立条件包括行为人明知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并且故意追求这种结果发生。同时,该行为还需要侵犯同一犯罪构成要件中的两个以上罪名。
总结:吸收犯是一种明知故犯的情况,其成立条件包括行为人明知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并且故意追求这种结果发生。同时,该行为还需要侵犯同一犯罪构成要件中的两个以上罪名。
《刑法》第六十九条
判决宣告以前一人犯数罪的,除判处死刑和无期徒刑的以外,应当在总和刑期以下、数刑中最高刑期以上,酌情决定执行的刑期,但是管制最高不能超过三年,拘役最高不能超过一年,有期徒刑总和刑期不满三十五年的,最高不能超过二十年,总和刑期在三十五年以上的,最高不能超过二十五年。
数罪中有判处有期徒刑和拘役的,执行有期徒刑。数罪中有判处有期徒刑和管制,或者拘役和管制的,有期徒刑、拘役执行完毕后,管制仍须执行。
数罪中有判处附加刑的,附加刑仍须执行,其中附加刑种类相同的,合并执行,种类不同的,分别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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