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吸收犯有哪几种情况

2022-07-08 1,387人已浏览
  • 孙军律师

    孙军律师专职律师

    泰和泰(南京)律师事务所

    擅长:婚姻家庭、刑事辩护、房产纠纷、合同纠纷、债权债务、公司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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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业分析
吸收犯有以下三种情况: 1、重行为吸收轻行为。重行为既指行为的程度,也指行为的性质。前后的犯罪行为有轻有重时,按照重罪吸收轻罪的原则,轻行为被重行为吸收; 2、实行行为吸收预备行为。预备行为是实行行为的必经阶段,先有预备行为,继而才实施实行行为时,预备行为被实行行为吸收; 3、主行为吸收从行为。从行为是主行为的辅助行为,是次要的行为。一般先有从行为,进而实施主行为时,从行为被主行为吸收。吸收犯依照吸收行为所构成的犯罪论处,不适用数罪并罚原则。 一、吸收犯的构成特征有: 1、吸收犯必须具有数个犯罪行为; 2、吸收犯的数个行为之间必须具有吸收关系; 3、行为人主观上必须欠缺牵连意图或连续意图; 4、数个犯罪行为之间必须具有特定的依附与被依附的关系。 二、吸收犯,不能数罪并罚,而只能按照吸收之罪定罪处罚。具体按下列原则处理: 1、行为吸收轻行为,即以数行为中最重的行为定罪处刑,其余行为被该行为吸收; 2、行为吸收从行为,即如果数行为有主次之分,就按其中的主行为定罪处罚; 3、实行行为吸收预备行为,即数行为中如果某一行为是为实施另一行为所进行的准备,则该行为被另一行为吸收,只按另一行为定罪处刑。 综上所述,在吸收犯的情况下,两个犯罪行为之间存在吸收与被吸收的关系。被吸收的犯罪行为失去独立存在的意义,因而只能以吸收的那个犯罪论处。因此,吸收犯在裁判上作为一罪处理。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三条  【罪刑法定原则】法律明文规定为犯罪行为的,依照法律定罪处刑;法律没有明文规定为犯罪行为的,不得定罪处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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