探亲假不给休有法律依据吗
时间:2023-07-28 09:23:05 242人看过 来源:互联网

符合休探亲假条件,用人单位不给休的,不合法。在用人单位工作满一年的固定职工,与配偶、父母不住在一起,,又不能在公休假日团聚的,可以享受探亲假。探亲假期是指职工与配偶、父、母团聚的时间,另外,根据实际需要给予路程假。

休产假女职工还能否享受探亲假

问:我公司一名女职工休产假100多天,她是否还能享受探亲假?另外,退休职工的探亲路费公司是否还应予以报销?

答:探亲假和女职工生育产假是两个性质不同的休假待遇。职工工作满一年,与配偶不住在一起,又不能在公休假日团聚的,可以享受探望配偶的假期待遇,即探亲假。职工探望配偶的,每年给予一方探亲假一次,假期为30天。而产假是生育女职工专门享受的一种假期待遇。休产假的女职工还能享受探亲假,要区分不同情况,如果女职工到配偶工作地点生育,在生育休假期间,超过规定的产假以后,与配偶团聚30天以上的,不再享受当年的探亲待遇(《关于职工探亲待遇的规定>实施细则的若干问题的意见》[1981]劳总险字12号);如果女职工未在配偶工作地生育或虽在配偶工作地生育,但生育休假后未与配偶团聚30天以上,则当年仍可享受探亲假待遇。

至于退休职工的探亲路费问题,原劳动部《关于职工退休退职后可否享受探亲待遇的复函》(劳险司字[1989]1号)规定,退休、退职职工已脱离工作和生产岗位,一般不存在与家属分居两地问题,不再享受一年一次或4年一次的探亲待遇。既然退休职工不再享受探亲待遇,也就不存在企业为其报销探亲路费问题。

《国务院关于职工探亲待遇的规定》第二条

凡在国家机关、人民团体和全民所有制企业,事业单位工作满一年的固定职工,与配偶不住在一起,又不能在公休假日团聚的,可以享受本规定探望配偶的待遇;与父亲、母亲都不住在一起,又不能在公休假日团聚的,可以享受本规定探望父母待遇。但是,职工与父亲或与母亲一方能够在公休假日团聚的,不能享受本规定探望父母的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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