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山东省德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对一起因员工跳槽引发的竞业禁止纠纷案作出终审判决,被告曹某停止为北京昌日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工作,并向原告皇明太阳能集团公司支付违约金5万元。1997年9月22日,曹某应聘到皇明太阳能集团公司(下称皇明集团)任销售副总一职,双方随
日前,山东省德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对一起因员工跳槽引发的竞业禁止纠纷案作出终审判决,被告曹某停止为北京昌日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工作,并向原告皇明太阳能集团公司支付违约金5万元。
1997年9月22日,曹某应聘到皇明太阳能集团公司(下称皇明集团)任销售副总一职,双方随即签订了《保密协议书》,约定乙方(即曹某)无论因何种原因离开甲方(即皇明集团),离开后五年内不得从事任何与甲方科研、生产、经营内容有关的工作,不得为甲方任何同行单位(如太阳能或其他热水器行业),服务和工作(包括业务时间)。否则,乙方自愿向甲方支付违约金5万元,并承担由此造成的一切直接和间接经济损失,乙方泄密情节严重者,追究其刑事责任。
2006年12月,曹某在未办离职手续的情况下擅自离开了皇明集团,并于2007年4月来到了生产同类产品的北京昌日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下称新能源科技公司)工作,担任销售副总。2007年12月3日,皇明集团将曹某起诉到德州市德城区人民法院。起诉书中认为,曹某的行为违反了之前双方签订的《保密协议书》,要求曹某停止为新能源科技公司工作,并支付违约金5万元。
被告曹某在答辩中认为,他与皇明集团签署的《保密协议书》中约定的内容为无效约定。劳动者履行竞业限制义务,是以用人单位先行支付劳动者竞业限制补偿费为前提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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