曾是独树一帜的西藏特色旅游,公司却因员工的跳槽违约遭到了极大的难堪。今天,上海徐汇法院作出判决,被告刘女士违反竞业限制约定的代价是支付违约金10万元。
雅吉公司是一家专门经营西藏特色旅游业务的旅行社。2004年5月,刘女士受聘于这家旅行社担任销售部负责人。双方签订的劳动合同和岗位聘用合同中都约定,公司在受聘者离职时应支付竞业限制补偿金8000元,受聘者在离职后一年内,不得从事或协助他人从事与本公司有直接竞争性的业务,否则须支付违约金30万元。
2005年7月,刘女士提出要离开雅吉公司,经再三挽留无果,双方就竞业限制事宜再次形成书面说明,并签字确认。刘女士领取了竞业限制补偿金8000元后离职而去。然而时日不多,刘女士即以多种形式在他处开展与西藏特色旅游有关的业务。雅吉公司虽多次提醒、劝阻,刘女士依然我行我素。
2006年7月,雅吉公司以违反竞业限制约定申请仲裁未获支持,遂诉至法院,请求判令被告刘女士赔付违约金30万元。为印证其诉请,雅吉公司向法庭递交了有关的网页、报纸和视听资料等证据。
庭审中刘女士辩称,她离开雅吉公司后一直从事房地产经纪业务,并没有从事与原告业务相关的工作,未违反竞业限制约定。竞业限制期满后则不再受约束,何况当初合同签订时显失公平,约定的违约金过高。
法院认为,诚实守信不仅是企业法人的经营之道,也是社会每一名成员的立身之本。劳动合同中明确约定的竞业限制条款,未违反法律法规规定,具有约束力。本案中被告的行为构成违约,应当承担相应违约责任。考虑到违约金约定过高,具体数额可酌情判处。
跳槽员工未依法跳被判赔偿公司百万
不满待遇低,技术骨干想要跳槽,可5年期劳动合同尚未到期怎么办?偶然间朋友给出了主意,提前一个月递交辞呈,不论单位是否同意,劳动合同一个月后都能解除。小王如法炮制,但却招来了单位的百万索赔。
小王三年前大学毕业后进入本市某外资企业工作,当时签订的是五年期劳动合同。经过该公司老技术员工的“帮带”及送国外培训,小王成为公司的技术骨干。之后,公司决定用一批世界领先的技术设备更换旧设备,计划半年内完成,由小王任该项目的负责人。
但小王早已对公司给他的工资待遇不满,在该项目进行一个月后,向公司提出加薪一倍的要求,但公司方认为小王能有今天,与公司的重点培养分不开,加薪可以,但只能提高25%,小王对此非常不满。很快,小王就被另一家企业看中,决定录用小王并给予小王满意的待遇。
跳槽虽然没问题了,可小王与公司的五年期劳动合同怎么办呢?就在小王一筹莫展时,小王的一位朋友告诉他:“你签订的是五年期劳动合同,并不是五年‘服务期’。五年期劳动合同和五年‘服务期’是不同的。没有签订服务期的,劳动法规定,只要劳动者提前一个月提出辞职,无论单位同意与否,劳动合同一个月后都能解除。”小王于是立即向公司提交了一份辞职报告,辞职报告很简单,上面写:“尊敬的总经理,因本人个人原因,现向公司申请辞职,希望与公司提前解除劳动合同,望总经理批准。”
提交辞职报告一个月后,小王找到公司人事主管,要求办理离职手续。公司人事主管对小王说:“你的辞职申请没有得到公司的批准,况且,你现在正负责公司的技术设备更新,你现在不能离职。”小王说:“无论你们是否给我办理离职手续,我从明天起就已经和公司解除劳动合同了。”第二天,小王便直接去新公司报到上班。原公司因为小王的离职导致技术设备更新项目停滞,虽然经过一系列补救措施,但仍遭受近100万元的经济损失。
小王去新公司报到上班的第三个星期,原公司便委托律师向我市劳动仲裁部门提起劳动仲裁申请,要求小王承担其100万元经济损失的赔偿责任,同时要求新公司承担该经济损失的连带赔偿责任。
日前,劳动仲裁部门经过开庭审理认为:小王应对原公司的该笔经济损失承担赔偿责任,新公司也应当承担连带赔偿责任。记者李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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