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月11日,皇-明太阳能集团有限公司(下称“皇-明集团”)诉该公司前负责销售工作的副总经理李-骏泄露该公司商业机密一案,在山东省德州市德成区人民法院公开审理。
字串7
2002年3月19日,李-骏应聘到皇-明集团任销售副总一职,双方随即签订了《保密协议书》,约定:“乙方(即李-骏)无论因何种原因离开甲方(即皇-明集团),离开后五年内不得从事任何与甲方科研、生产、经营内容有关的工作,不得为甲方任何同行单位(如太阳能或其他热水器行业),服务和工作(包括业务时间)。否则,乙方自愿向甲方支付违约金10万元,并承担由此造成的一切直接和间接经济损失,乙方泄密情节严重者,追究其刑事责任。”
字串8
2007年4月29日,以德州为大本营的皇-明集团将李-骏起诉到德州市德城区法院。起诉书说:2004年,李-骏在未办离职手续的情况下擅自离开了皇-明集团,并随之来到了生产同类产品的**太阳雨太阳能有限公司(下称“**雨公司”)工作,担任销售副总。
“他(李-骏)不仅离开了我公司,还对我公司的大区经理、销售骨干进行游说,想让他们为**雨公司工作。”“还游说我公司的经销商改做太阳雨或四季沐歌太阳能”。皇-明集团在诉状中还如是说。
四季沐歌太阳能技术有限公司注册地在北京,皇-明集团的代理律师在法庭上指出,四季沐歌与**雨公司是关联企业。但李-骏到底是在哪家公司工作,是在这两家公司工作还是为两家公司提供服务,皇-明的律师没有给出确切的说法。字串7
皇-明集团认为,李-骏的行为违反了之前双方签订的《保密协议书》,要求李-骏停止为**雨公司工作,并支付违约金10万元。
李-骏则认为,皇-明的起诉与事实不符。他对记者表示,他从皇-明离开后曾到三家公司工作,并未直接到太阳雨或四季沐歌工作。
他还认为,他与皇-明集团签署的《保密协议书》中约定的内容为无效约定。
“劳动者履行竞业限制义务,是以用人单位先行支付劳动者竞业限制补偿费为前提的。皇-明集团不履行依法支付竞业限制补偿金的义务,自然就丧失了要求我履行竞业限制协议的权利。我熟悉太阳能行业的销售工作,如果我五年内不得从事任何与太阳能有关的工作,那么生活来源又如何保证呢?”李-骏说。另外,李-骏还认为,皇-明集团约定的5年期限与法律规定的3年相冲突,也应当认定超出部分无效。
记者了解到,1996年10月31日劳动部公布的《关于企业职工流动若干问题的决定》确有相关条款,即“用人单位也可规定掌握商业秘密的职工在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合同后一定期限内(不超过3年),不得到生产同类产品或经营同类业务且有竞争关系的其他用人单位任职,也不得自己生产与原单位有竞争关系的同类产品或者经营同类业务,但用人单位应当给予该职工一定数额的经济补偿。”
全文1.1千字,阅读预计需要4分钟
不想阅读,直接问律师,最快3分钟有答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