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者与用人单位的纠纷特征和成因
时间:2023-06-23 18:57:26 413人看过 来源:法律编辑整理

特征:

1、劳动者与用人单位的关系具有从蜜月到感情破裂的发展过程。用人单位基于私交或其他利益因素出具虚假证明,后期利益瓦解关系恶化,引发争讼。

2、双方均具有获得非法收益的不良企图。劳动者试图获取工伤待遇与人身损害的双重赔偿;用人单位亦存在将本应由自身承担的医药费等费用转嫁于社保机构的违法目的。

3、法院在认定事实方面存在较大障碍。用人单位先后陈述相互矛盾,主张原先出具的证明内容虚假缺乏证据支撑;劳动者持有用人单位的证明或劳动部门的工伤认定书,其法律效力难以被否定。法院在证据采信及事实认定方面存在困难。即使用人单位有充分证据证明劳动部门的工伤认定确有错误,但法院在民事诉讼中无权对劳动部门的工伤认定进行审查,用人单位对工伤认定申请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一般均已超过复议或诉讼时效。

成因:

1、工伤保险赔偿与第三人侵权赔偿实行兼得模式。根据我国现行法律规定,对劳动关系以外的第三人侵权造成劳动者人身损害、同时构成工伤的,劳动者获得侵权赔偿后,仍可获得在扣除医疗费、护理费等实际发生费用之外的工伤保险赔偿。

2、用人单位法制意识淡薄,不注重自身保护。用人单位出具虚假证明为自身或他人牟取不正当利益,忽视由此带来的风险。

3、调查核实非工伤认定的必经程序。现行法律规定,工伤认定部门对当事人主张的事实可以根据需要进行,实践中工伤认定部门对用人单位申报的工伤及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一致认可的事项审查较为宽泛,为不法之人提供可乘之机。

4、诚信缺失。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不尊重客观事实,企图获取不当利益是此类纠纷引发的根本原因。

一、交通事故工伤误工费双赔吗

1.交通事故导致的工伤,可以获得双重赔付(双重赔付仅限于伤残赔偿,医药费及误工费等不支持双赔)。

2.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二条第二款规定:“因用人单位以外的第三人侵权造成劳动者人身损害,赔偿权利人请求第三人承担民事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非常明确地规定劳动者向第三人提起人身损害赔偿应当支持。所以,当交通事故赔偿与工伤待遇发生竞合,职工可以依照不同的法律规定分别获得救济。

3.从交通事故赔偿与工伤保险待遇的性质看,属于两个不同的法律关系。获得工伤赔偿是基于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存在劳动关系,受《劳动法》和《工伤保险条例》调整,赔偿责任人为工伤保险机构或用人单位;而获得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是基于受害者与第三人之间存在侵权法律关系,受《道路交通安全法》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调整。

4.因此,工伤人员完全可以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享受工伤保险待遇的同时,又依道路事故处理的规定获得交通事故的侵权损害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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