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地产合同过期未继续的情况经常发生,原因不同,很多业主认为可以拒绝支付房地产费,与房地产公司发生纠纷的现象也很普遍。事实上,业主并非不可以因物业合同到期未续签而拒交物业费,而要满足一定条件,否则业主仍然应当交纳物业费。1、物业合同到期,但未被决议解除的,业主要交物业费在物业服务合同期满时,业主大会或业主委员会没有明确表示是否与原物业公司继续签订合同,亦未明确要求原物业公司退出,而物业公司仍继续提供物业服务的,可以认为双方之间形成事实上的物业服务合同关系。因此,房地产合同未到期,房地产服务公司以实际行动继续履行房地产服务合同,业主也实际享受房地产服务企业提供的房地产管理服务,应支付相应的房地产服务费用,不得拒绝支付房地产费用。2、房地产合同到期,已经解除决议的,所有者在房地产服务合同到期前,小区所有者大会和产业委员会通过会议,明确解除与房地产公司的房地产服务合同,要求房地产公司在期限内搬迁的,房地产公司必须在房地产合同到期后在期限内搬迁。如果物业公司拒绝搬走,强行继续提供物业服务的,那么物业公司不能以提供“实际物业服务”来收取服务费,此时业主可以拒交物业费。如果因小区物业费用发生纠纷,又无法协商解决的,我们建议大家注意收集相关的证据资料,以便物业公司“恶人先告状”时,有证据进行打官司,或者可以选择主动委托专业物业合同律师向法院提起诉讼,追究物业公司的责任。
物业服务不到位业主可以拒交物业费吗
在遇到物业公司提供的物业服务不到位这类问题时,可以选择理性的维权方式,如向小区业主委员会反映,通过协商沟通的方式来解决。当物业公司提供的物业服务确实存在较大问题时,业主委员会可以依法通过正当程序解聘原物业公司,重新聘用新的物业公司。物业管理企业在物业管理服务合同约定之外,自行提供服务,未经业主委员会或业主认可的,业主或使用人可以不支付费用。实行政府指导价的物业服务收费项目,业主对超过指导从的部分可以拒交。
根据《物业管理条例》第26条规定:前期物业服务合同可以约定期限;但是,期限未满、业主委员会与物业服务企业签订的物业服务合同生效的,前期物业服务合同终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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