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视听资料不得作为定案根据的情形有哪些
1、在刑事诉讼中,视听资料不得作为定案根据的情形如下:
(1)系篡改、伪造或者无法确定真伪的;
(2)制作、取得的时间、地点、方式等有疑问,不能作出合理解释的。
2、法律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六十条
二、对录音证据如何质证
(一)、从录音证据的形式上进行审查。
从形式上进行审查,即对该录音是否完整,有无并人为的剪接,移动。最主要的是要求录音证据的提供一方提供原始录音载体,如果对方无法提供的,则该录音证据应视为复制件。
(二)、从录音证据的内容上进行审查。
1、审查录音证据的形成时间、形成地点。
在拿到一份录音证据后,首先应对该录音证据当中关于录音的时间和地点进行仔细核查,在庭审时还需要对录音人进行询问,对方的回答是否和录音证据中所固定的时间、地点一致,如果不一致,那么可以否认该录音证据的真实性。
2、查找录音证据被录音人。
一般来说,如果是一个完整、有效的录音,在录音中,必须有被录音人的身份的固定,就是证明被录音人就是本案的当事人。假如说录音中有多个人的,那么除了本案的当事人的录音可以认可外,对其他案外人的录音可以不予质证(除非该录音对己方是有利的)
3、审查所录音的内容是否和本案具有关联性。
录音证据往往比较冗长,很可能在一大堆的谈话中,只有寥寥几句可能会涉及到本案件的事实,这时候,就得仔细从该录音中分析、判断,并且对有关联性的词句进行整理,要放在整个语境当中去分析,理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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