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刑事案件被告人供述有以下情形的,不得作为定案的根据:
(1)讯问笔录没有经被告人核对确认的;
(2)讯问聋、哑人,应当提供通晓聋、哑手势的人员而未提供的;
(3)讯问不通晓当地通用语言、文字的被告人,应当提供翻译人员而未提供的;
(4)讯问未成年人,其法定代理人或者合适成年人不在场的。
2、法律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四条
一、怎样对被告人供述怎样审查
1、审查供述的动机。被告人供述的动机多种多样,有基于真诚悔悟的有求于精神上解脱的,还有期望得到某种利益如争取从宽处理的,也有误解法律和政策的,等等。
2、审查供述形成的时间。一般而言,在犯罪嫌疑人尚未设立心理防线之前,公安人员同犯罪嫌疑人初次接触时形成的材料,往往具有较高的真实性,但应注意查明:审讯行为是否合法有效,有无刑讯逼供等情况,被告人是在什么情况下供认的,供认的完整性、可信性和真实性程度如何。另外,案件明了犯罪事实水落石出后的供述也较为真实。
3、审查供述取得的程序。未经法定程序交犯罪嫌疑人核对或向他宣读的,以及被告人、犯罪嫌疑人提出补充的或者改正而没有补充的、讯问笔录,虚假的可能性较大。
4、审查口供的内容。一般来说,被告人口供做到具体明确,能说犯罪的时间、地点、手段、动机、目的以及其他具体的情节如赃款、赃物的数量、去向等,并且前后多次陈述内容基本一致,口供的真实性就大。
5、审查口供与其他证据是否一致。要把口供与案内其他证据联系起来进行对比、印证,看是否一致,有无矛盾。如不一致,应具体分析:若其他证据真实,则口供虚假;但其他证据不真实,也不能推断口供真实。这时,应重新收集确实充分的证据,才能确认口供的真伪。
6、审查被告人口供是否合情合理,是否符合日常的生活经验法则,不符合经验法则的被告人口供一般来说不太真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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