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人证言不得作为定案根据的情形:
1、未成年人所作的与其年龄和智力状况不相当的证言。
2、与一方当事人或者其代理人有利害关系的证人出具的证言。
3、存有疑点的视听资料的。
4、无法与原件、原物核对的复印件、复制品的。
5、无正当理由未出庭作证的证人证言。
证人证言有以下特点:
1、它只是证人对案件有关情况的客观阐述,而不是推测或分析意见;
2、证人是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被害人以外的人,所以,较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被害人的证词更客观;
3、证人证言是证人对感知或传闻情况的反映,所以,可能受到证人的主观因素和客观条件的影响;
4、证人证言的来源和证明的问题范围十分广泛,是刑事诉讼中最常见的一种证据。
证人证言在一定的情形下可以作为直接证据使用:
1、证人知道案件的情况,证人依法出庭作证的,其证据可以作为直接证据;
2、无正当理由未出庭的证人以书面等方式提供的证言,不得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根据。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二条
凡是知道案件情况的人,都有作证的义务。生理上、精神上有缺陷或者年幼,不能辨别是非、不能正确表达的人,不能作证人。
证人证言做为定案依据的条件
根据法律的规定,具体讲,可以作为定案根据的证人证言必须符合以下条件:
(一)无论是公诉人、被害人一方提出的证人还是被告人、辩护人一方提出的证人所作的证言,在法庭上都要当庭经过双方的讯问和对质、证明,双方都可以对证言的具体内容与相关情况提出问题,对证言中不真实或者存在疑问的地方提出问题和反驳意见。这样做的目的是为了保证证人证言的全面性、真实客观性。
(二)证人证言要作为定案的根据,应当听取各方证人的证言,进行综合的比较、印证,以确定其是否反映案件的实际情况。各方证人的证言和不同的证人的证言会有不一致、甚至是相互矛盾之处,法庭必须要鉴别、比较,去伪存真,而不能只听一面之辞。
(三)证人证言要经过查证属实后,才能作为定案的根据。法庭对于证人证言反映的情况是否确实还要经过调查,运用调查、询问、技术鉴定等手段,综合分析被告人的供述、被害人的陈述以及物证、书证、视听资料、鉴定结论等其他证据,排除其中的疑点,最终确定证人证言的真实可信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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