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七十条第规定:一方当事人提出的下列证据,对方当事人提出异议但没有足以反驳的相反证据的,人民法院应当确认其证明力,有其他证据佐证并以合法手段取得、无疑点的视听资料或者与视听资料核对无误的复制件。据此,偷录偷录的视听资料是可以作为定案依据的。
那么是否可以认为偷录偷拍取得的证据就是合法证据呢?
这种认识是片面的。根据该规定第六十八条和第六十九条的规定,偷录偷拍有以下几种限制:一是不得侵害他人合法权益,包括个人隐私以及个人的生活不受干扰等。另外,违反社会公共利益、社会公德的偷录偷拍行为,也在禁止之列。二是不得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采取暴力、胁迫、非法拘禁、窃听等方法取得的证据,均不能作为诉讼证据使用。三是不能存有疑点。视听资料应该提供原始载体,当事人出示的录音、录像证据未被剪接、剪辑或者伪造,前后连接紧密,内容未被篡改,具有客观真实性和连贯性。如果对方当事人对录音资料表示质疑,并提出足够的证据加以反驳,那么该录音录像证据便失去证明力。四是要充分提供其他证据,来增加视听资料的证明力。如果没有其他证据佐证的视听资料是不能作为定案证据的。因此,只有满足以上条件偷录、偷拍所取得的视听资料才能作为定案的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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