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一些案件中,一些利害关系人因法院判决而损害了自己的利益,但由于不是本案当事人,不能向人民法院申请再审。笔者认为,应当赋予具有“合法利益”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申请再审的权利。
首先,《民事诉讼法》第178条规定,当事人有权申请再审,但没有赋予当事人这一权利。利害关系人,是指与案件结果有法律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但当事人除外。在程序上,利害关系人应当是诉讼中有独立请求权或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然而,在实践中,利益相关方知道这起诉讼的存在并不罕见,法院也不通知他们参与诉讼。由于他们不参与诉讼,不能成为案件的当事人,不能行使当事人的权利,这给当事人的司法救济带来了困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二条规定:,对具体行政行为具有法律利益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不服的,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诉讼。《解释》第十三条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被起诉的行政复议决定具有法律利益,对撤销或者变更具体行政行为具有法律利益的,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诉讼。本条赋予利害关系人救济的权利。只要民事诉讼结果损害了当事人以外的人的利益,当事人以外的人可以作为利害关系人申请再审或者上诉。这一程序相当于“合法权益人”提起行政诉讼或申请行政复议的权利
第三,赋予“合法权益人”申请再审和上诉的权利是司法公正的需要,也是维护国家利益的需要,公共利益和其他人的利益。实际上,“利害关系人”是民事诉讼法中的第三人。从程序的角度来看,他们应该作为第三方参与诉讼。如果他们以第三方身份参与诉讼,他们将获得诉讼当事人的身份。但是,由于客观原因,他们不能参与,法律不能以当事人以外的原因损害他们的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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