何谓最低工资标准?最低工资标准是指劳动者在法定工作时间或依法签订的劳动合同约定的工作时间内提供了正常劳动的前提下,用人单位依法应支付的最低劳动报酬。最低工资标准是维护劳动者取得劳动报酬的合法权益,是维持劳动者个人及其家庭成员基本生活的保障。因此,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的加班费,中班、夜班、高温、低温、有毒有害等特殊工作环境条件下的津贴等,不作为月最低工资标准的组成部分。此外,本市月最低工资标准不包括劳动者个人依法缴纳的社会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用人单位应按规定另行支付。但是,最低工资标准的支付还是应当具备一定的前提条件,即劳动者提供了正常的劳动。正常劳动,是指劳动者按依法签订的劳动合同约定,在法定工作时间或劳动合同约定的工作时间内从事的劳动。劳动者由于本人原因造成在法定工作时间内或依法签订的劳动合同约定的工作时间内未提供正常劳动的,不适用最低工资标准的规定。此外,劳动者依法享受带薪年休假、探亲假、婚丧假、生育(产)假、节育手术假等国家规定的假期间,以及法定工作时间内依法参加社会活动期间,均视为提供了正常劳动。而劳动者请病假,并未归入其中。
由于病假属于劳动者因病临时退出工作岗位,不提供劳动的情形,病假工资低于其本人正常工资也属合理。
按照《上海市劳动局关于加强企业职工疾病休假管理保障职工疾病休假期间生活的通知》,劳动者疾病或非因工负伤连续休假在6个月以内的,病假工资按照连续工龄的长短,分别按本人工资的60%-100%计发:连续工龄不满2年的,按本人工资的60%计发;连续工龄满2年不满4年的,按本人工资的70%计发;连续工龄满4年不满6年的,按本人工资的80%计发;连续工龄满6年不满8年的,按本人工资的90%计发;连续工龄满8年及以上的,按本人工资的100%计发。
当劳动者疾病或非因工负伤连续休假超过6个月的,改发疾病救济费:连续工龄不满1年的,按本人工资的40%计发;连续工龄满1年不满3年的,按本人工资的50%计发;连续工龄满3年及以上的,按本人工资的60%计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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