堵住“试用期”的漏洞
时间:2023-04-22 19:32:37 134人看过 来源:互联网

据12月1日《现代快报》报道,即日起《江苏省劳动合同条例》将正式实施。其中,劳动者在试用期内的劳动报酬不得低于本单位同工种同岗位最低档工资的80%,下限为南京市最低工资线。大学生就业约定见习期后不得再约定试用期。另外,签订3年以内合同的,试用期不得超过60日。尤其引起我的兴趣。

试用期是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为了互相了解、选择而约定的不超过六个月的考察期。在现实的就业市场上,试用期在部分招聘企业中逐渐走了形,变了味儿,很多成了不再是《劳动法》规定意义的考察期了。在某些单位和企业,试用期甚至成了超低使用廉价劳力的合法手段。他们堂而皇之地招之即来,在所谓的试用期即将结束时挥之而去,这种现象在一些中小企业相当程度上存在,在一些大企业,一些合资、外资企业也存在。因此,江苏省出台劳动者在试用期内的劳动报酬不得低于本单位同工种同岗位最低档工资的80%,这条举措相当及时,很有现实意义。

签订3年以内合同的,试用期不得超过60日,笔者查了一下资料,根据劳动部《关于实行劳动合同制有关问题的通知》?劳部发?1996?354号?,合同期限在六个月以下的,试用期不得超过十五日;劳动合同期限在六个月以上一年以下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三十日;劳动合同期限在一年以上两年以下的,试用期不得超过六十日。也就是说,《江苏省劳动合同条例》将签订三年合同的试用期定为不得超过六十日。实际上是相对缩短了试用期,延长了合同期一年。

招聘单位和企业的利益动机,要求他们在招聘行为中采取利益最小付出的行动。正派的企业,相信大多数也是采用下限值;而不良的用工单位和企业就可能钻政策的空子。

现行的有些地方劳动法规条款中,首先优先考虑的,是对单位和企业用工权力最外沿的限制,但对内部各方面权利的利益诉诸能力考虑尚不很充分。这个试用期区域里,其实不仅意味着企业选择人才的权利,同时也意味着被招聘人尽早正式工作的权利。对求职者个人来说,个体也希望在整个招聘活动中实现个人价值的最大化。

现今就业形势持续偏紧的宏观形势下,招聘活动中招聘单位、企业与被招聘者在就业合同签订谈判刑中,实际就是强势与弱者的关系。劳动法规中的试用期,正是劳动保护中的软肋中的软肋。相当多的行业,就业竞争越来越强,你不干有人干,一些不良企业正是利用劳动法规中的漏洞,进行无良的盘剥。所以我们的劳动政策制定部门,应更多地到劳动人民当中去,多听民情民意,多进行调查和研究,以让劳动法规更好地与时俱进。(原载:中国经济时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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