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前期预防。用人单位的工作场所应当符合下列职业卫生要求:职业病危害因素的强度或者浓度符合国家职业卫生标准;有与职业病危害防护相适应的设施;生产布局合理,符合有害与无害作业分开的原则;有配套的更衣间、洗浴间、孕妇休息间等卫生设施;设备、工具、用具等设施符合保护劳动者生理、心理健康的要求;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关于保护劳动者健康的其他要求。
二、劳动过程中的防护与管理。用人单位应当采取下列职业病防治管理措施:设置或者指定职业卫生管理机构或者组织,配备专职或者兼职的职业卫生专业人员,负责本单位的职业病防治工作;制定职业病防治计划和实施方案;建立、健全职业卫生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建立、健全职业卫生档案和劳动者健康监护档案;建立、健全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监测及评价制度;建立、健全职业病危害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三、此外,用人单位必须采用有效的职业病防护设施,为劳动者提供个人使用的职业病防护用品。优先采用有利于防治职业病和保护劳动者健康的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产生职业病危害的用人单位,应当在醒目位置设置公告栏,公布有关职业病防治的信息。应当经常性维护、检修职业病防护设备等,确保其处于正常状态。用人单位负责人应当接受职业卫生培训,依法组织本单位的职业病防治工作。应当依法对劳动者进行上岗前和在岗期间的职业卫生培训。对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的劳动者,用人单位应当按照规定组织上岗前、在岗期间和离岗时的职业健康检查,并将检查结果如实告知劳动者。职业健康检查费用由用人单位承担。
四、劳动者应当学习和掌握相关的职业卫生知识,遵守职业病防治法律、法规、规章和操作规程,正确使用、维护职业病防护设备和个人使用的职业病防护用品,发现职业病危害事故隐患应当及时报告。劳动者不履行规定义务的,用人单位可以对劳动者进行教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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