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人民政府日前决定,从2005年1月1日起,全省将执行新的最低工资标准。调整后的全省月最低工资标准比现行标准平均上调近百元,增幅超过20%。
在山东省人民政府下发的《关于公布全省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中指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根据全省经济发展和职工工资水平的增长情况,调整后的山东省月最低工资标准
分为五类:350元、380元、420元、470元、530元。学徒等新进人员适用最低工资规定。另外,今后调整最低工资标准,不再同时调整失业保险金支付标准。
据山东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介绍,全省现行最低工资标准是自2002年10月1日起开始实施,共分为五类,比起现行标准,调整后的最低工资标准提高了60元至120元,增幅超过了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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