破坏交通设施罪既遂和未遂的划分是以破坏行为是否足以便交通工具发生倾覆、毁坏危险为标志。只要破坏行为足以便交通工具发生倾覆、毁坏危险,无论是否造成严重后果,都构成破坏交通设施罪既遂。如果行为人已经着手破坏交通设备,刚刚接触破坏对象,破坏行为尚未实行终了,由于犯罪分子意志以外的原因(如被抓获、制止),没有造成交通工具倾覆、毁坏的危险状态,应视为本罪的未遂。
破坏交通设施罪有既遂和未遂之分。根据法律规定,本罪属于危险犯,其犯罪既遂并不要求必须造成交通工具倾覆、毁坏的实际结果,而是以具备法定的客观危险状态为标志。也就是说,只要破坏行为足以便交通工具发生倾覆、毁坏危险,无论是否造成严重后果,都构成破坏交通设施罪既遂。如果行为人已经着手破坏交通设备,刚刚接触破坏对象,破坏行为尚未实行终了,由于犯罪分子意志以外的原因(如被抓获、制止),没有造成交通工具倾覆、毁坏的危险状态,应视为本罪的未遂。
破坏交通设施罪未遂如何认定?
破坏交通设施罪是指故意破坏交通设施,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根据我国《刑法》第117条规定,破坏交通设施罪是指故意破坏正在使用中的交通设施,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而根据《刑法》第119条规定,破坏未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因此,破坏交通设施罪未遂的认定需要考虑破坏的设施是否正在使用中以及是否造成了严重后果。如果未遂的破坏行为已经造成了严重后果,则应当认定为破坏交通设施罪既遂。反之,如果未遂的破坏行为尚未造成严重后果,则应当认定为破坏交通设施罪未遂。但需要注意的是,具体罪名的认定还需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和法律法规来进行。
破坏交通设施罪既遂和未遂的认定需要考虑破坏的设施是否正在使用中以及是否造成了严重后果。如果未遂的破坏行为已经造成了严重后果,则应当认定为破坏交通设施罪既遂。反之,如果未遂的破坏行为尚未造成严重后果,则应当认定为破坏交通设施罪未遂。但需要注意的是,具体罪名的认定还需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和法律法规来进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一十七条【破坏交通设施罪】破坏轨道、桥梁、隧道、公路、机场、航道、灯塔、标志或者进行其他破坏活动,足以使火车、汽车、电车、船只、航空器发生倾覆、毁坏危险,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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