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我国犯罪形态理论中有一个发展演变过程。这也就是犯罪形态的一般概念的形成过程。这一过程大致可以分为以下三个阶段第一阶段:故意犯罪过程中的犯罪形态.第二阶段:犯罪形态作为故意犯罪过程中的犯罪形态、共同犯罪、罪数的总称。
故意伤害罪的犯罪形态
故意轻微伤害的,不存在犯罪未遂问题,即行为人主观上只想造成轻微伤结果,而实际上未造成或造成轻微伤结果的,不以犯罪论处。伤害意图非常明显,且已经着手实行伤害行为,由于意志以外的原因未得逞的,应按故意伤害(未遂)论处。
符合犯罪主体要件的行为人,在伤害故意支配下实施了伤害行为,造成他人身体伤害,达到轻伤程度的,即可认定为故意伤害罪的既遂。
故意伤害造成重伤的,包含两种情况:
(一)行为人明显只具有轻伤的故意,但过失造成重伤;
(二)行为人明显具有重伤的故意,客观上也造成了重伤。故意伤害致人死亡的,是典型的结果加重犯。故意伤害没有致人死亡的,不得认定为故意伤害致死的未遂犯。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十四条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并且希望或者放任这种结果发生,因而构成犯罪的,是故意犯罪。
故意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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