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犯罪形态指什么
在我国犯罪形态理论中有一个发展演变过程。这也就是犯罪形态的一般概念的形成过程。这一过程大致可以分为以下三个阶段第一阶段:故意犯罪过程中的犯罪形态.第二阶段:犯罪形态作为故意犯罪过程中的犯罪形态、共同犯罪、罪数的总称。故意伤害罪的犯罪形态故意轻微伤害的,不存在犯罪未遂问题,即行为人主观上只想造成轻微伤结果,而实际上未造成或造成轻微伤结果的,不以犯罪论处。伤害意图非常明显,且已经着手实行伤害行为,由于意志以外的原因未得逞的,应按故意伤害(未遂)论处。符合犯罪主体要件的行为人,在伤害故意支配下实施了伤害行为,造成他人身体伤害,达到轻伤程度的,即可认定为故意伤害罪的既遂。故意伤害造成重伤的,包含两种情况:(一)行为人明显只具有轻伤的故意,但过失造成重伤;(二)行为人明显具有重伤的故意,客观上也造成了重伤。故意伤害致人死亡的,是典型的结果加重犯。故意伤害没有致人死亡的,不得认定为故意伤害致死的未遂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十四条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并且希望或者放任这种结果发生,因而构成犯罪的,是故意犯罪。故意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查看原文
2犯罪形态认定
德兴市余某与丈夫离异后,有一女儿随前夫共同生活。2005年3月20日,余某去前夫探视女儿时遭到婆婆的阻拦和辱骂后,独自回家就预谋到潭埠信用社去搞点钱,以便带女儿一同外出,次日凌晨四时许,被告人余某从家中带上黑色的防风毛线帽、口罩、手套、柴刀、透明胶,架楼梯潜入该信用社二楼信用社出纳胡某住处,换上胡某丈夫的衣、裤、鞋进行伪装后,躲在胡某家中伺机获得金库钥匙,当日下午五时许,胡某开门进屋时,被告人余某即用柴刀架在胡某的脖子上令其不许反抗,然后用胶带将其手、脚捆绑起来,后又将胡某和一瓶液化气瓶一起捆绑在椅子上,并将胡某的眼、嘴用胶带粘住,强行从胡某手中夺取一串钥匙,又逼问胡某如何开启金库门等有关问题,在此期间,被群众发现,将被告人余某当场抓获。本案审理过程中,对被告人余某的行为,处于何种状态,出现三种不同的意见:第一种意见认为,余某对被害人胡某采取了捆绑等强制措施,并劫取了胡某持有的钥匙,属于抢劫罪既遂。但余某劫取钥匙,属于为盗窃罪作准备的行为,其准备继续实施盗窃行为时被抓获,属于盗窃罪(预备),两罪构成牵连犯,其目的行为为盗窃行为,手段行为为抢劫行为。按牵连犯从一重处罚的处理原则,应以抢劫...查看原文
3共犯中的犯罪形态
Normal07.8磅02falsefalsefalseMicrosoftInternetExplorer4/*StyleDefinitions*/table.MsoNormalTable{mso-style-name:普通表格;mso-tstyle-rowband-size:0;mso-tstyle-colband-size:0;mso-style-noshow:yes;mso-style-parent:\"\";mso-padding-alt:0cm5.4pt0cm5.4pt;mso-para-margin:0cm;mso-para-margin-bottom:.0001pt;mso-pagination:widow-orphan;font-size:10.0pt;font-family:\"TimesNewRoman\";mso-ansi-langage:#0400;mso-fareast-langage:#0400;mso-bidi-langage:#0400;}犯罪形态就是指犯罪的既遂、预备、未遂和中止。共犯中的犯罪形态主要有以下几种:(一)在简单共犯(共同实行犯罪)的场合1...查看原文
4犯罪形态有哪些
刑法的犯罪形态包括两种:犯罪的完成形态和犯罪的未完成形态。完成形态即犯罪既遂;未完成形态包括犯罪预备、犯罪未遂和犯罪中止。犯罪形态是指故意犯罪在其发生、发展和完成的过程中的各个阶段,因主客观原因而停止下来的各种犯罪形态。一、抢劫罪犯罪中止会怎么判抢劫罪的量刑在三年以上,在犯罪过程中自动放弃犯罪或者自动有效地防止犯罪结果发生,没有造成损害的,应当免除处罚;造成损害的,应当减轻处罚。具体量刑根据案件情形由人民法院审理确定。抢劫罪中,自动放弃犯罪的犯罪中止形态应当具备以下条件和特点:第一,时间性。即必须在犯罪过程中主动终止犯罪行为。这个犯罪过程上限从行为人进行犯罪预备行为开始,下限到行为人完成犯罪即达到既遂前为止。这样,就把不应罚的犯意形成时期和完成犯罪的既遂形态排除在外,剩下的只是抢劫罪的预备阶段和实行阶段。第二,自动性。即必须自动放弃抢劫犯罪的继续进行。自动放弃抢劫犯罪,是指行为人出于自己的意志,而放弃了自认为本可继续下去的抢劫犯罪活动。刑法规定:对于中止犯,没有造成损害的,应当免除处罚;造成损害的,应当减轻处罚。犯罪中止,是指犯罪分子在实施犯罪过程中,自动放弃犯罪或者自动有效地防止犯罪...查看原文
5犯罪形态的区分
扒窃作为盗窃罪的一种罪状和方式,所侵犯的法益是公民的财产所有权,其既遂与未遂的区分仍应围绕财产的得失进行认定。最高人民法院在《全国法院审理经济犯罪案件工作座谈会纪要》中明确了控制说是区分盗窃罪未遂与既遂的界限标准。扒窃作为盗窃行为的一种,当然也适用控制说,只要财物到手,扒窃行为即宣告完成,即构成盗窃罪既遂。盗窃罪的犯罪形态是什么?本罪与非罪的界限对某些具有小偷小摸行为的、因受灾生活困难偶尔偷窃财物的、或者被胁迫参加盗窃活动没有分赃或分赃甚微的,可不作盗窃罪处理,必要时,可由主管机关予以适当处罚。把偷窃自己家属或近亲属财物的行为与社会上的盗窃犯罪行为加以区别。《解释》规定,对此类案件,一般可不按犯罪处理;对确有追究刑事责任必要的,在处理时也应同社会上作案的有所区别。根据《解释》的规定,盗窃公私财物虽已达到“数额较大”的起点,但情节轻微,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不作为犯罪处。1、已满16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未成年人作案的2、全部退赃、退赔的;3、主动投案的4、被胁迫参加盗窃活动,没有分赃或者获赃较少的;5、其他情节轻微、危害不大的。盗窃既遂与未遂关于盗窃罪的既遂标准,理论上有接触说、转移说、...查看原文
6犯罪中止形态特征
(一)行为为人主观上具有中止犯罪的决意。行为人在客观上能够继续犯罪和实现犯罪结果的情况下,自动作出的不继续犯罪或不追求犯罪结果的选择。首先,行为人明确认识到自己能够继续犯罪或实现犯罪结果;其次,中止行为的实施是行为人自动作出的选择;再次,中止犯罪的决意必须是完全的、无条件的、彻底的,不是部分的、有条件的或暂时的。中止犯罪的主观原因,有的是惧怕受到刑罚的惩罚;有的是由于他人的劝说而改变了原来的犯罪意图;有的是良心发现,幡然悔悟,改变了自己的犯罪意图;有的则出于对被害人的怜悯,转而防止犯罪结果的出现。犯罪中止的主观原因,不影响犯罪中止的成立。(二)行为人客观上实施了中止犯罪的行为。第一,中止行为是停止犯罪的行为,是使正在进行的犯罪中断的行为。第二,中止行为既可以作为的形式实施,也可以不作为的形式实施。第三,中止行为以不发生犯罪结果为成立条件,但这种结果,是行为人主观追求的和行为所必然导致的结果。(三)犯罪中止必须发生在犯罪过程中,而不能发生在犯罪过程之外。这里的犯罪过程,包括预备犯罪的过程、实行犯罪的过程与犯罪结果发生的过程。不在这些过程之内实施的行为,不属于犯罪中止行为。(四)犯罪中止必...查看原文
7讨论犯罪形态的前提
过失犯罪一般是不讨论犯罪形态的,过失犯罪的犯罪形态只有一个,就是犯罪既遂。应当预见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因为疏忽大意而没有预见,或者已经预见而轻信能够避免,以致发生这种结果的,是过失犯罪。一、过失犯罪必须判实刑吗?法律有明确规定的,过失犯罪就必须判实刑。《刑法》第十五条规定:“应当预见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因为疏忽大意而没有预见,或者已经预见而轻信能够避免,以致发生这种结果的,是过失犯罪。过失犯罪,法律有规定的才负刑事责任。”过失犯罪,法律有明确规定的,犯罪分子才需要负刑事责任,从而才可以判处实刑。二、过失犯罪未成年怎么处理?已满十六周岁的未成年人过失犯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未满十六周岁的未成年人过失犯罪,不负刑事责任。应当预见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因为疏忽大意而没有预见,或者已经预见而轻信能够避免,以致发生这种结果的,是过失犯罪。三、过失犯罪,不是完全责任是的,过失犯罪是指应当预见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因为疏忽大意而没有预见,或者已经预见而轻信能够避免,以致发生这种结果的犯罪,其代表的主观恶性较轻,因此只有在造成严重后果,而法律将其规定...查看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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