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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谈故意犯罪过程中犯罪形态的认定

2023-06-13
在审查起诉工作中,故意犯罪的形态对于行为人罪名的认定没有影响,但它反映出犯罪行为对社会危害程度的高低,从而决定着行为人所负刑事责任的大小。结合自己的工作实际和对法律的理解程度,笔者针对这一问题谈一下个人粗浅的认识。 实践表明,犯罪人有了犯罪意图到完成犯罪总有一个过程,这个过程可能有长有短。在突发性故意的情况下,从产生犯罪意念到完成犯罪,时间可能比较短暂;而在预谋性故意的情况下,从犯罪意念产生到犯罪完成,时间往往比较长,常常经过一系列的准备,然后才着手实施,结果可能是完成与否;有时在犯罪过程中,犯罪分子出于各种原因,主动把犯罪停顿下来。上述这几种在犯罪过程中表现行为的不同状态,就是犯罪的预备、犯罪的未遂和犯罪的中止。 犯罪的预备、未遂和中止,只能发生在故意犯罪中,而不可能存在于过失犯罪和间接故意犯罪。因为过失犯罪必须有危害结果才能成立犯罪,不存在未遂问题。过失犯罪从行为人主观上说,他没有犯罪目的,对危害结果既不希望又不放任,是持否定态度的。间接故意对结果只是持有意放任态度,不希望也不追求结果的发生,如果未发生危害结果也就不构成犯罪。因此,犯罪的预备、未遂和中止总是在直接故意的情况下发生的,当然,这并不是说每一个直接故意犯罪都有这几种犯罪形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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