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关系发生纠纷时如何终止工伤认定
时间:2023-05-07 16:12:47 109人看过 来源:法律编辑整理

劳动关系发生争议时如何终止工伤认定首先申请劳动争议仲裁,确认劳动关系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发布了关于建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v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因存在劳动关系发生争议的,可以向有管辖权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按照《工伤认定程序》进行仲裁,职工与单位之间是否存在劳动关系的争议,不一定导致工伤认定程序的终止,在工伤认定过程中,职工与单位之间是否存在劳动关系的争议,是否终止工伤认定程序,应根据不同情况确定,职工与单位之间的劳动关系纠纷在工伤认定程序启动前未进入法定程序处理。在这种情况下,社保部门不能简单地以劳动关系纠纷为由中止工伤认定程序,根据《最高人民法院行政审判庭关于劳动行政部门是否有权在工伤认定程序中确认劳动关系的批复》(刑塔字[2009]12号),“根据《劳动法》第九条和《工伤保险条例》第五条、第十八条的规定,劳动行政部门在工伤认定程序中,劳动行政部门应当确定受伤职工与企业之间是否存在劳动关系。如果能够确认存在劳动关系,可以继续办理工伤认定手续而不停止工伤认定;无法确认劳动关系存在的,根据《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实施〈工伤保险条例〉若干问题的意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2013〕34号】第五条规定,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受理工伤认定申请后,发现劳动关系存在争议,无法确认的,告知当事人可以向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在此期间,暂停工伤认定的期限,并书面通知申请工伤认定的当事人。劳动关系依法确认后,当事人应当将有关法律文书送达受理工伤认定申请的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自收到有效法律文件之日起恢复工伤认定程序。”劳动行政部门应当告知当事人可以向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在此期间,暂停工伤认定的期限,第二种情况应当书面通知申请工伤认定的当事人,职工与单位之间的劳动关系纠纷,在工伤认定程序启动前已进入依法处理劳动关系纠纷的程序。由于劳动关系纠纷已经进入法律处理程序,如果以上述“劳动行政部门有权确定劳动关系”的机械依据,要求在工伤认定程序中确认劳动关系,将导致司法资源的浪费。此外,劳动关系的存在是工伤认定的前提。工伤认定过程不中止的,因等待劳动关系纠纷解决结果,工伤认定过程可能超过法定期限。因此,劳动行政部门应当暂停工伤认定。山东省《工伤认定工作条例》也有相关规定,《山东省工伤认定工作条例》第十条规定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受理工伤认定申请,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就是否存在劳动关系发生争议的,在依法处理劳动争议期间,暂缓工伤认定,并向申请人发出暂缓工伤认定通知书。”。文章特别强调,只有在发生劳动关系纠纷时,以及“在依法处理劳动争议期间”发生劳动关系纠纷并中止工伤认定时,才能中止工伤认定,您可以在lba.com找到律师解决,为自己带来好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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