手机号为138××××7368的丹东王先生问:李某于2011年2月19日进入某公司从事木工工作,并以满1个月后再与公司签订劳动合同为由,未与公司签订劳动合同,也未参加工伤保险。2011年3月2日15时许,李某在工作时不慎锯伤左手食指和中指末节。受伤后,李某住院治疗15天。2011年4月2日,李某最后一次到医院接受治疗,当日医院为其出具了建议休息1个月的证明,后李某未再继续治疗。公司从3月17日(李某出院当天)开始,多次通知其回单位签订劳动合同及调换轻松岗位上班。2011年3月15日,经人社部门认定,李某属于工伤。2012年9月12日,李某的伤情被鉴定为9级伤残。2012年10月9日,李某向仲裁委提出仲裁,要求公司支付工伤待遇。双方的劳动关系何时算终止?
答:我们认为,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二十三条规定,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需要暂停工作接受工伤医疗的,在停工留薪期内,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由所在单位按月支付。2011年4月2日,李某最后一次到医院治疗,医院建议其休息1个月,那么,停工留薪期就应该到2011年5月2日。后公司多次通知李某回去签订劳动合同及上班,李某未回公司,说明李某已不想回公司继续上班,故应确认双方的劳动关系于2011年5月2日终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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