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协商程序,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就争议的问题直接进行协商,这不是必经程序,双方可以协商,也可以不协商,完全出于自愿,任何人都不能强迫。
2、申请调解,当事人就已经发生的劳动纠纷向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申请调解的程序。调解程序也由当事人自愿选择,调解协议不具有强制执行力,如果一方反悔,同样可以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
3、仲裁程序,当事人将纠纷提交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进行处理的程序。如果想提起诉讼打劳动官司,必须经过仲裁程序,不能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
4、诉讼程序,即我们平常所说的打官司。诉讼程序的启动是由不服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裁决的一方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后启动的程序。诉讼程序具有较强的法律性、程序性,作出的判决也具有强制执行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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