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合同法》第35条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变更劳动合同约定的内容。劳动合同的变更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变更后的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各执一份。本规定明确了变更劳动合同的方式应为书面形式
在劳动合同履行过程中,由于用人单位生产经营条件的变化和劳动者岗位需求的变化,劳动合同的变更是不可避免的。在实施劳动合同制度的过程中,一些用人单位利用变更劳动合同侵害劳动者的合法权益。用人单位变更劳动合同时,只口头表述,不修改劳动合同文本;或者虽然劳动者的劳动合同发生变更,但劳动合同文本不移交劳动者保管,而是由用人单位集中保管。有的用人单位利用劳动者没有劳动合同文本、不保存劳动合同文本的事实,擅自变更劳动合同的内容和条款。直至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发生争议,才发现用人单位篡改、侵害劳动者权益。此时,即使他们申请仲裁或提起诉讼,仲裁委员会和人民法院大多根据劳动合同文本进行仲裁和判决。最终的结果是职工权益受到侵害,但得不到保护
劳动合同变更应注意的问题
1。必须在劳动合同依法订立后,在合同未履行或未履行前的有效期限内进行。即劳动合同双方已经存在劳动合同关系。如果劳动合同尚未订立或已履行,则不存在变更劳动合同的问题。必须坚持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原则,即变更劳动合同必须经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双方同意。平等、自愿、协商一致是劳动合同订立和变更的原则。劳动合同关系是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协商一致形成的,其变更只能通过双方协商一致进行。劳动合同可以变更,但不得单方变更。单方面变更劳动合同无效。必须合法,不得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劳动合同的变更不是任意的,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的变更必须符合国家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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