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准妈妈”劳动权益有“特护”
时间:2023-06-10 08:56:35 426人看过 来源:互联网

的女职工劳动权利受到特殊保护,单位不可以擅自处分其权利义务。

三期女职工合同到期须顺延

《劳动合同法》规定,对合同期限即将届满、但处于三期的女职工,一般情形下不可以按照合同期限终止劳动合同,但也不必重新签订劳动合同。按照法律规定,合同终止的期限自动顺延到三期结束即可。

如果用人单位非要终止劳动合同,当事人必须符合以下情况: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用人单位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或变更劳动合同的;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否则,用人单位终止劳动合同的决定将被仲裁为无效。

合同不得限制妇女结婚生育

针对女职工三期的劳动权利保护问题,今年实施的《就业促进法》也明确规定:用人单位录用女职工,不得在劳动合同中规定限制女职工结婚生育的内容。劳动保障部表示,结婚生育是妇女的基本权益,任何人不得以任何理由,剥夺或变相剥夺妇女的基本权益。

据了解,为进一步消除因结婚生育原因产生的就业性别歧视,《就业促进法》规定,违反本法规定实施就业歧视的用人单位,劳动者可向法院提起诉讼。而劳动保障部门也将采取三方面措施保障妇女就业权益:一是加大执法监察力度,规范用人单位的招聘用工行为;二是不断完善生育保险制度;三是加强宣传力度,努力创造女职工享受平等权益的社会氛围。记者侯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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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年,市总工会进一步深化女职工维权内容。结合不同企业和女职工的实际,将原有合同中的专款细化为专章,将专章细化为专项合同,力求使维护女职工权益的内容更具有针对性、实效性和可操作性。目前,本市女职工权益保护专项集体合同的签订率已达到80%以上,有七成单位提前完成了全年签订任务。据了解,今年本市女职工权益保护专项集体合同签订率要达到签订集体合同企业的85%,切实保障女职工在劳动就业、禁忌劳动、三期保护、卫生保健、假期待遇等方面的合法权益和特殊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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