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关于农民合同制工人参加失业保险等有关问题的通知沈劳社发[2008]18号文件规定:2008年5月1日起,将我市用人单位(指城镇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及有雇工的城镇个体工商户,下同)所招用的农民合同制工人纳入失业保险参保范围。用人单位按照农民合同制工人本人上月实发工资总额的2%缴纳失业保险费,农民合同制工人本人不缴纳失业保险费。
农民合同制工人在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1年,用人单位已为其缴纳失业保险费,劳动合同期满未续签或者提前解除劳动合同的,可向失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一次性生活补助。月生活补助的标准等同用人单位为其年缴纳失业保险费标准;补助金领取期限为连续工作每满1年且用人单位累计缴费满1年的,补助1个月,但最长不超过12个月。
农民合同制工人领取一次性生活补助由其用人单位所在地失业保险经办机构受理。如果是外地户籍人员,选择在沈阳领取失业金,可到常住地派出所办理暂住证后,到常住地所在区失业保险经办部门申领失业金,其手续与沈阳户口一致。如选择回原籍领取,可以到我市的相对应的失业保险经办部门办理外地户口转出手续,将失业金转移到原籍当地发放。
失业金的领取操作流程可以咨询沈阳市失业保险服务管理中心。
联系电话:024-228578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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