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申请:开发企业向市场股提交商品房预售许可申请书;
2、受理:市场股出具受理通知书或5日内一次性告知需补充材料;
3、初审:市场股初审开发企业提交的资料;
4、审核:分管领导审核后做出决定,并送达当事人,对不予许可的说明理由并告知权利;
5、发证:由主要领导签发后送达;
6、公示。
申报材料
1、土地使用权证
2、开发企业《营业执照》和《资质证书》
3、投入开发建设的资金占工程建设总投资达25%的比例
4、工程施工合同及关于施工进度的说明
5、商品房预售的位置、面积、竣工交付日期等内容,并应当附预售商品房分层平面图
6、商品房预售款监管协议
7、物业管理合同。
一、商品房预售合同备案
预售人应当在签约之日起30日内持商品房预售合同到县房产局办理登记备案手续。
办事流程:受理——审核——登记备案。
申报材料:商品房买卖合同。
二、申请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所需要的材料
在房地产开发企业具备了申请商品房预售许可证之后,开发商可以向当地的房产主管行政部门递交申请表和申请所需随附材料,随附材料大多为证明开发商所要申请人的商品房已经具备预售条件的资料,具体由各地的房地产管理局确定所需材料。
申请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所需材料为以下19项内容:
1、商品房预售许可申请表(原件);
2、营业执照正本和副本(复印件);
3、房地产开发资质证书正本和副本(复印件);
4、申请项目计划文件(复印件);
5、项目设计批复(复印件);
6、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复印件);
7、土地出让合同或建设用地批准书(复印件);
8、土地使用证(原件及复印件);
9、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原件及复印件);
10、建筑工程规划许可证及附件附图(原件及复印件);
11、建筑总平面图(复印件);
12、标准地名批准使用证(复印件);
13、银行同意抵押土地在建商品房预售的函(原件);
14、银行出具预售款监督方案(原件);
15、工程形象进度鉴证单(原件);
16、物业用房缴交确认单(原件);
17、拆迁安置情况说明(原件);
18、拆迁安置用房核查登记表(原件);
19、房号清单。(以上资料均为一份)。
上述19项为杭州市房产管理局所列明的申请材料,其中2-3项为对开发商进行房产开发资质审查;4-11项为对申请预售房屋的建设及用地手续是否完备情况进行复核;如果开发商在开发过程中将土地使用权抵押给银行的,需要有第13项材料。
第14项银行出具预收款监督方案源于《房地产管理法》第四十五条的规定,商品房预售所得款项必须用于有关工程建设。根据上述规定,中国人民银行杭州中心支行和中国银行监督管理委员会浙江监管局近期联合下发了《浙江省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暂行办法》,规定批准预售的商品房建设项目应当全部纳入预售资金监管对象范围,预售资金须存入专用存款账户;未签订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协议书的项目,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不得发放《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商品房预售资金使用实行封闭式管理,开发商申请使用预售金应向监管银行提出申请;商品房预售所得款项必须用于有关的工程建设。该暂行办法于2010年11月1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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