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房屋租赁关系中,承租人一般无法自主地选择提前终止租赁协议,然而,这取决于所签署的租赁协议中详细规定和具体条款,并且需要依据双方是否已进行了有效的协商而定。
首先,若租赁合同中已经明确列出关于租房过程中间解约的相关细节,则承租人须严格遵守上述规定不偏离。
其次,如果租赁合同对于此种情形没有给出明确的规定,在此情况下,承租人和出租方可以通过自行协商的方式,妥善解决租房过程中的中途退出问题,其中包括剩余租金的返还等事宜。在这样的情况下,双方应当在达成共识的前提下,依照约定的内容执行。倘若出租方坚决拒绝退还剩余租金,承租人可尝试向其阐述自己的实际状况,以期得到对方的谅解,进而有可能促使出租方同意返还部分租金。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七十七条
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第五百八十三条
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在履行义务或者采取补救措施后,对方还有其他损失的,应当赔偿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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