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据《工伤保险条例》和省政府贯彻实施《工伤保险条例的意见》规定:
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七级至十级伤残的,由工伤保险基金按伤残等级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标准是七级、八级、九级至十级伤残分别为12个月、10个月、8个月、6个月的本人工资。七至十级的工伤职工经治疗或医疗终结后,要回到用人单位继续工作。七至十级的工伤职工在劳动合同期满时,职工本人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也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职工因工负伤经鉴定为五级至六级的,劳动合同到期的经本人提出申请,可以与企业解除劳动关系,由用人单位负责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依据《工伤保险条例》授权我省规定五级至六级工伤职工同意解除劳动合同的补偿标准是:一次性就业补助金标准按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计算,五级为16个月,六级为14个月;伤残就业补助金按本人工资计算,不得低于统筹地区月最低工资标准,五级为28个月。六级为24个月。
职工因工负伤经鉴定为七级至十级的,劳动合同到期,用人单位和职工本人都可以提出终止合同,由用人单位负责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其标准是:一次性就业补助金标准按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计算,七级为12个月,八级为10个月,九级为8个月,十级为6个月;伤残就业补助金按本人工资计算,不得低于统筹地区月最低工资标准,七级为20个月,八级为16个月,九级为12个月,十级为8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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