健全农民工权益保障机制的思考
时间:2023-06-07 10:56:25 411人看过 来源:互联网

一、农民工权益保障机制的缺失

作为一个特殊的社会群体,农民工出现并迅速壮大,是我国在特殊的历史发展阶段即工业化和城镇化过程中的重要标志,他们对我国的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作出了重要贡献。然而,虽然近年来各地针对农民工权益保护问题采取了种种措施,其权益得到真正有效的保障和维护依然任重道远。

1.身份上的错位,即农民工干了工人的活,却没有取得工人的身份。在城市化的各种体制障碍一时很难消除的背景下,他们没有取得城市居民的身份和平等待遇。他们被称为农民工、务工农民、进城务工人员,这一工农混合的身份称谓说明了他们在城市中的尴尬地位。农民工承担着城市里最苦、最累、最脏、最险的工作,但其合法权益却得不到有效保障。

2.权益上的缺位,即农民工与城市工人同工不同酬、不同时、不同权。同一单位内部存在正式工和临时工,建筑施工企业的一线工人基本都是农民工,采掘企业则在井下大量使用协议工、轮换工。工资水平低,克扣、拖欠工资现象严重;劳动安全卫生条件差,劳动强度大,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受到威胁;基本社会保障普遍缺失。总之,在工作时间、劳动报酬等各项权益上都存在着明显的差异。

3.社会上的边位,即农民工在城市打工多年,却始终处于城市的边缘群体。民工事实上处于游离或边缘状态,既非传统意义上的城镇居民,也非传统意义上的农村居民,而是介于两者之间的边缘化的特殊社会群体。据2002年第五次全国职工队伍状况调查,农民工排在25种职业群体中的最后一位,其现状令人堪忧。

造成农民工权益保障缺失的原因,归纳起来主要有以下几点:

1.城乡劳动力资源过剩,竞争十分激烈,大多数农民工缺乏竞争优势;2.有关法律法规不健全。现行关于工资支付的法律依据,只是《劳动法》、《企业最低工资规定》、《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等。劳动争议案件普遍存在着查证难、适用法律难、执行难等特点;3.劳动保障监察力度不够,各地劳动保障工作任务繁重,人员配备却严重不足;4.农民工的组织化程度低,身份上的错位,使他们基本上是各自为工,失去了参与社会活动的正式组织依托,使他们缺乏利益表达和权益维护的渠道和载体,在权益受到侵犯时,不能借助组织、集体的力量去解决问题。

二、农民工权益保障机制的健全

对于农民工权益保障问题,必须从讲政治、谋稳定、求发展的高度给予关注,从法律制度的建立健全上予以保障。

1.高度重视解决维护农民工合法权益的问题。维护农民工合法权益,是贯彻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实现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宏伟目标的必然要求,也是政治文明和社会进步的具体体现。因此,必须采取有力措施,切实维护农民工合法权益。要把促进农村劳动力向城镇有序转移、保障农民工的合法权益,列入各地党委和政府议事日程,纳入经济和社会发展总体规划,要建立起保障农民工权益的长效机制。2.加快建立健全法律法规。要把农民工对就业服务、社会保障、义务教育和住房、学校等设施的需求纳入城市公共服务的范畴,积极探索适用于农民工的社会保障制度,为农民工建立相应的社会救助制度;要完善与《劳动法》相配套的有关劳动保障法律法规,从同工同酬、工资支付、劳动监察、社会保障、安全生产等方面规范用人单位的行为;只要与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的人,都要组织到工会中来;要完善劳动争议处理制度。

3.强化劳动保障监察职能。要加强劳动保障监察机构和队伍建设,加快健全省市县三级劳动保障监察机构,有条件的地方应向街道、乡镇和社区延伸,力争在基层及时预防和查处用人单位侵犯劳动者权益的行为。要加强劳动保障监察的执法力度。要加快歧视性政策的清理,建立健全监督保障机制,确保中央关于农民进城务工的方针政策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落到实处。

4.加强合作共同维护农民工权益。各级政府应建立农民进城务工工作联席会议制度,劳动与社会保障、卫生、法制办、公安、教育、工商、司法、城市建设、安全生产等政府部门以及工青妇等群众组织应参加统筹协调农民工规划、劳动管理及权益保障工作,要明确农民工输出地和输入地有关部门各自的职责;要重视发挥新闻舆论在维护农民工合法权益方面的导向和监督作用,更好地维护农民工合法权益。

三、工会组织维护农民工权益的基本途径

解决农民工权益保障问题是一项复杂的系统工程,必须通过加强法律法规制度建设和社会各界的共同努力。工会作为集体劳动权的代表者和维护者,应积极推动相关法律法规制度的修改完善。

1.最大限度地将农民工组织到工会中来。工会要代表和维护农民工的合法权益,首先要将进城务工人员最大限度地吸收到自己的组织中来。要积极在农民工中建立工会组织,变农民工与用人单位的个别劳动关系为工会与用人单位的集体劳动关系,确立工会对农民工的集体劳动权代表者身份,变散漫无序为组织有力,变个别劳动关系的不均衡状态为集体劳动关系的市场均衡状态。

2.着力抓好宣传教育工作。农民工输出地工会要加强对工人运动和职工权益问题的宣传,提高农民工遵守法律法规和依法维护权益的意识;流入地工会可利用工会的教育培训阵地,构建农民工职业教育培训体系;帮助农民工提高综合素质,增强其在劳动力市场中的竞争能力。

3.坚持走依法维权之路。对于劳动者与用人单位签订的劳动合同,工会要尽指导职责;而作为集体劳动权的代表者,工会则要直接代表劳动者群体与用人单位就劳动关系中有关问题进行平等协商,形成集体协议即集体合同,从而有效地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4.推进劳动关系三方协商机制的建立和完善。工会组织要努力推动三方协商机制的建立,并向乡镇、街道延伸拓展,争取乡镇、街道尽快全都建立;要进一步完善工作制度,坚持定期会商、工作联动、目标考核,充分发挥作用;劳动关系三方协商形成的意见,要对辖区所有用人单位形成约束力,从而真正发挥三方协商机制所应有的作用。

5.积极参与劳动争议处理。工会作为劳动关系矛盾的产物,在劳动争议处理的调解、仲裁和诉讼阶段,都应该履行作为集体劳动权代表者和维护者的职责。

笔者建议:国家在人民法院设立人民陪审员制度的同时,应尽快在劳动争议诉讼中设立由工会代表和雇主代表参加的特殊陪审制,完善工会支持劳动者起诉原则,扩大法律援助在劳动争议诉讼中的适用范围;在此前提下,工会要研究如何帮助职工尤其是法律意识淡薄、维权能力较弱的进城务工人员,通过劳动争议诉讼来提高维权效率的问题。

实现城市化,将农民转化为市民,是中国现代化建设和民族伟大复兴的希望所在,是解放农民、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必由之路。工会作为国家政权的重要社会支柱和市场体制的重要组成部分,要通过源头参与,发挥作用,推动国家从法律制度上改变城乡二元经济结构的状况,同时通过自身市场化的运行,提高农民工的组织化程度,构建农民工维权的组织架构,促使劳动力市场走向均衡,改变农民工组织散漫、维权乏力的状况。这是在我国二元经济转轨过程中,工会对农民工权益实现有效维护的制度性抉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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