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市(州)、长白山管委会、县(市、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局;中国人民银行吉林省各市(州)中心支行、县(市)支行;工商银行、农业银行、中国银行、建设银行吉林省分行,交通银行长春分行、光大银行长春分行,长春市商业银行,吉林省农村信用合作社联合社、长春市农村信用合作联合社;中省直有关单位:
按照《中共中央关于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提出的加强企业工资分配调控和指导,完善并严格实行工资总额控制制度的要求,根据原劳动部、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各类企业全面实行工资总额使用手册制度的通知》(劳部发[1994]539号)和《吉林省工资基金管理暂行办法》(省政府令[1989]第16号)的有关规定,为改进和加强企业工资总额管理,及时了解掌握企业工资支付情况,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各级劳动保障和金融部门要切实加强对企业工资分配的调控和指导,进一步改进和加强企业工资总额管理,完善并严格实行工资总额调控制度,加大对工资过高行业、企业工资总额的调节力度,使企业工资总额和工资水平增长与经济效益增长保持合理关系。
二、继续全面实行《工资总额使用手册》制度,各类企业从银行提取工资(不论采取现金提取还是通过转帐储蓄或信用卡代发等形式)时,均须使用经同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审核签章的《工资总额使用手册》(中省直企业及在省工商管理部门登记注册的企业《工资总额使用手册》由省劳动保障厅直接审核签章)。企业《工资总额使用手册》未经同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审核签章的,开户银行一律拒付工资。
三、企业在办理《工资总额使用手册》时,需提供以下材料:
1、企业营业执照副本原件及其复印件;
2、劳动合同鉴证名册;
3、缴纳社会保险凭证;
4、《企业工资支付情况表》;
5、上年度《工资总额使用手册》。
四、企业要根据国家有关工资分配政策,按照不同的调控方式,参照有关部门发布的企业工资指导线、人力资源市场工资指导价位、行业人工成本信息,结合本企业经济效益情况,合理确定工资水平,认真编制年度工资总额使用计划,并填写《企业工资支付情况表》(样式附后),报同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备案,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按备案计划核发《工资总额使用手册》。
五、各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应建立企业工资支付台帐,并逐步建立企业工资支付数据库,对企业工资支付情况实行动态管理,为调查测算企业工资指导线、劳动力市场工资指导价位、行业人工成本、调整最低工资标准等提供信息数据,为制定企业工资宏观调控政策提供科学依据。
六、各级劳动保障和金融部门要高度重视企业工资总额管理工作,并指定专人负责此项工作,为企业办理《工资总额使用手册》和提取工资等提供高效快捷的服务。
吉林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中国人民银行长春中心支行
联系电话:82763838
附件:企业公司支付情况表
二六年十二月十一日
四川省建设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房地产开发管理工作的通知
【发布日期】2005-3-8【实施日期】2005-3-8【发布单位】四川省建设厅【文号】川建发[2005]35号
川建发[2005]35号
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房地产开发管理工作的通知
各市、州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房管局(处),开发办:
为进一步规范房地产开发管理,提高依法行政水平,增强市场监管和调控能力,强化房地产开发经营市场征信制度建设,根据《城市房地产管理法》、《行政许可法》及国家和省关于促进房地产市场持续健康发展的有关法规政策规定,现就进一步加强和改进房地产开发管理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加强资质管理,进一步规范行政许可行为
《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证书》是企业取得房地产开发经营行政许可的合法凭证,各级房地产开发主管部门必须从加强资质管理入手,规范行政许可行为。
从2005年起,我厅审批颁发的《资质证书》为两年换发一次,《暂定资质证书》有效期为一年。在证书有效期内,主管部门不再进行定期年检,但必须在证书有效期满、资质等级变动、登记内容变更等换发证书时,严格按《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建设部77号令)进行审查,审查合格者予以换发证书,不合格者不予换发证书。无论换发证书与不予换发证书,都必须按照《行政许可法》关于延续、变更、撤销或注销行政许可事项的规定办理。
对我厅原颁发的《资质证书》,原证书载明的有效期满的;截止2005年7月1日,原证书虽在载明的有效期内但时间超过两年的,由各市、州房地产开发主管部门即行组织换发。换发证书由企业向所在市(州)房地产开发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并报送资料,各市(州)主管部门初审后报我厅审批。跨市(州)进行开发经营的企业,向备案地市(州)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和报送资料,由备案地主管部门初审后报原资质的审批机关审批换发证书。各地房地产开发主管部门向我厅报送资质材料和初审意见,以及领取已审批颁发的资质证书,一律通过省政务服务中心省建设厅窗口受理。需要公示、听证、现场考核的,由各市(州)房地产开发主管部门在初审时进行,审批结果由我厅向社会公告。
各级房地产开发主管部门要加强对被许可人实施行政许可事项的监督检查。要将开发项目转让、开发建设以出租为主的项目纳入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要按相关法规政策规范个人建房、集资合作建房,禁止变相从事房地产开发;要加大对无证开发、超越资质等级从事开发经营、转借或出租《资质证书》等违法违规行为的查处力度。
二、加强项目管理,进一步增强市场监管和调控能力
房地产开发经营是房地产开发企业运作开发项目的主要过程和行为,各级房地产开发主管部门要通过加强对开发项目的管理,增强市场监管和调控能力。
各地都必须按《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国务院248号令)的规定,健全和完善《房地产开发项目手册》(以下简称《项目手册》)备案制度。房地产开发项目确定后,开发企业应在项目所在地的开发主管部门领取《项目手册》(也可使用电子版项目手册),并将房地产开发项目的前期筹备、规划许可、施工建设、公建配套、竣工验收、销售经营等全过程主要事项如实记录,定期向项目所在地的房地产开发主管部门备案。房地产开发主管部门依据《项目手册》对开发项目实施全程动态的监督管理:对国家限制发展的非住宅和高档、大户型住宅项目或商品房空置量较大的企业,要进行限制和调控;对规划设计条件和建设条件要监督执行和落实;对建设过程中的违法违规行为要及时查处和责令整改纠正;对投诉的重要问题要督促企业及时处理和整改。
各地必须健全住宅小区交付使用制度。住宅小区开发项目竣工验收应当有项目所在地的房地产开发主管部门参加。房地产开发主管部门要加强对新建住宅小区交付使用前的检查。检查的主要内容:一是城市规划设计条件的落实情况;二是城市规划要求配套的基础设施和公共设施的建设完成情况;三是单项工程质量验收合格备案情况;四是拆迁安置方案的落实情况;五是物业管理的落实情况;六是其它需要依法检查核实的情况。商品住宅在交付使用时,开发企业必须向业主提供《住宅质量保证书》和《住宅使用说明书》。
各级房地产开发主管部门还应加强对房地产开发企业执行开发项目资本金制度和开发项目业主工程款支付担保制度情况的监督检查。
三、强化房地产开发经营市场征信制度建设,进一步整顿和规范房地产开发经营市场秩序
房地产开发经营是市场经济活动的重要组成部份,市场主体的诚实信用是良好市场秩序的基础。各级房地产开发主管部门要强化房地产开发经营市场征信制度建设,进一步整顿和规范市场秩序。
各级房地产开发主管部门要结合资质管理和市场监管,促进市场信用体系建设。要加强对企业信用档案的管理工作,分工专人负责,督促企业按时填报有关信息;及时搜集核准上报企业的优良和不良记录;及时更新企业信用档案内容,充分发挥企业信用档案的激励引导作用、社会监督作用和失信惩诫作用。要通过企业资信品牌优势的激励,促进公平竞争,引导企业做强做大,逐步培育形成一批龙头企业和骨干企业,以较强的资信品牌优势和规范的开发经营行为主导房地产开发经营市场;要通过社会监督,促进企业自觉加强信用建设,积极处理投诉和整改,提高履信能力,自觉规范开发经营行为;要通过建立政府相关部门之间的联系制度和信息互通制度,将开发企业的违法违规行为和受处罚情况及时相互通报并记入不良记录向社会公示,使失信企业在市场经济活动中受到制约,对严重违法违规的企业,要坚决依法吊销其房地产开发资质。
各地要综合运用行政管理、企业自律、社会监督和执法监督等手段,组织开展集中检查或专项治理,依法查处房地产开发经营中的违法违规行为,切实解决群众反映强烈、社会舆论关注的突出问题,促进房地产开发经营市场征信制度建设,创造诚信的市场环境和良好的市场秩序。四川省建设厅
二OO五年三月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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