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争议仲裁和解与仲裁调解的区别如下:
1、和解是双方当事人的自愿行为,不需要任何第三方的参与;而调解是在仲裁庭的主持下进行的;
2、程序不一样:仲裁庭不可以主动要求当事人和解,但可在作出裁决前先行调解。当事人自愿调解的,仲裁庭应当调解;
3、结果不一样:当事人达成和解协议的,可以请求仲裁庭根据和解协议作出裁决书,也可以撤回仲裁申请。
调解不成或者调解书送达前,一方当事人反悔的,仲裁庭应当及时作出裁决。
李某与服装厂劳动争议仲裁案
案情简介李某是某服装厂的一位会计,和该服装厂签订了至2005年12月的劳动合同。因丈夫死于车祸,精神上遭受很大打击,患精神分裂症住院治疗。该服装厂听到此消息后,欲和李某解除劳动合同,便拟订了一份解除劳动合同协议书,到医院看望李某,同时让李某在该协议上签了字,签字时李某父母并不在场。很快该厂劳工部门为李某办理了失业手续,并将其档案转到了街道劳动管理部门。李某父母听说此消息后,来到该厂提出李某孩子上学,没有收入,厂里如果与李某解除劳动合同,家里将没有经济来源。但该服装厂坚持解除合同协议系李某同意并自愿签字的,不能变更。法院审判劳动仲裁部门受理此案后,认为双方当事人在签订解除劳动合同协议时,李某正处于精神分裂症治疗期间,不具备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解除劳动合同协议是无效的,因此裁决该服装厂继续履行与李某签订的劳动合同。专家评析李某患精神分裂症住院治疗期间,应属无民事行为能力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其对于解除劳动合同这种重大的行为,缺乏判断、理解和预见相应后果的能力,因此,这种行为应由其监护人代理进行,或征得监护人同意后进行,因此李某签订解除劳动合同协议的行为应属无效民事行为,李某与服装厂的劳动合同也应继续履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二条仲裁庭在作出裁决前,应当先行调解。
调解达成协议的,仲裁庭应当制作调解书。
调解书应当写明仲裁请求和当事人协议的结果。调解书由仲裁员签名,加盖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印章,送达双方当事人。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发生法律效力。
调解不成或者调解书送达前,一方当事人反悔的,仲裁庭应当及时作出裁决。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一条当事人申请劳动争议仲裁后,可以自行和解。达成和解协议的,可以撤回仲裁申请。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三条仲裁庭裁决劳动争议案件,应当自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受理仲裁申请之日起四十五日内结束。案情复杂需要延期的,经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主任批准,可以延期并书面通知当事人,但是延长期限不得超过十五日。逾期未作出仲裁裁决的,当事人可以就该劳动争议事项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仲裁庭裁决劳动争议案件时,其中一部分事实已经清楚,可以就该部分先行裁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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