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法律规定,有权向人民法院申请宣告婚姻无效的主体包括婚姻当事人及利害关系人。利害关系人包括以重婚为由申请宣告婚姻无效的,为当事人的近亲属及基层组织;以未达到法定婚龄为由申请宣告婚姻无效的,为未达法定婚龄者的近亲属;以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为由申请宣告婚姻无效的,为当事人的近亲属;以婚前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婚后尚未治愈为由申请宣告婚姻无效的,为与患病者共同生活的近亲属。
根据法律规定,有权向人民法院申请宣告婚姻无效的主体包括婚姻当事人及利害关系人。
利害关系人包括:以重婚为由申请宣告婚姻无效的,为当事人的近亲属及基层组织。
以未达到法定婚龄为由申请宣告婚姻无效的,为未达法定婚龄者的近亲属。
以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为由申请宣告婚姻无效的,为当事人的近亲属。
以婚前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婚后尚未治愈为由申请宣告婚姻无效的,为与患病者共同生活的近亲属。
宣 告 婚 姻 无 效 的 主 体 有 哪 些 ?
在我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五十一条明确规定了宣告婚姻无效的条件,其中包括:重婚、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和未到法定婚龄。针对这些条件,利害关系人可以以相应理由向人民法院申请宣告婚姻无效。
具体来说,利害关系人包括:以重婚为由申请宣告婚姻无效的当事人的近亲属及基层组织,以未到法定婚龄为由申请宣告婚姻无效的当事人的近亲属,以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为由申请宣告婚姻无效的当事人的近亲属,以及以婚前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婚后尚未治愈为由申请宣告婚姻无效的与患病者共同生活的近亲属。
此外,《民法典》第一千零五十一条还规定了宣告婚姻无效的程序。该程序由结婚登记机关所在地的基层人民法院管辖,人民法院审理宣告婚姻无效案件不适用调解,应当依法作出判决。同时,宣告婚姻无效案件的审理与裁判方式只能是判决,申请人及婚姻当事人不得对有关婚姻效力的判决提起上诉。
根据法律规定,利害关系人可以向法院申请宣告婚姻无效。具体包括以重婚为由申请宣告婚姻无效的当事人的近亲属及基层组织,以未到法定婚龄为由申请宣告婚姻无效的当事人的近亲属,以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为由申请宣告婚姻无效的当事人的近亲属,以及以婚前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婚后尚未治愈为由申请宣告婚姻无效的与患病者共同生活的近亲属。法院审理宣告婚姻无效案件不适用调解,应当依法作出判决。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零五十一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婚姻无效:
(一)重婚;
(二)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
(三)未到法定婚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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