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品房预售是不是应当强制登记
时间:2023-02-20 16:20:37 354人看过 来源:法律编辑整理

我国《民法典》第五条,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应当遵循自愿原则,按照自己的意思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法律关系。商品房预售合同是一种买卖合同。商品房预售中的预告登记制度实质上限制了契约自由,主要是限制了预售人选择合同相对人的自由,并因此而进一步限制了其他几项自由。虽然根据债权的平等性和相对性,法律并不禁止就同一标的物设定内容相同的多项债权,预售人享有就同一商品房签订多个买卖合同的自由,但此时因预告登记制度,这项自由其实是丧失了,体现在这项自由上的利益也不能得到保护了。契约自由原则之下,法律不应该干预人们缔结合同的权利,而应在一方当事人违反缔约规则或不履行合同义务时,为另一方提供救济的途径。在商品房预售中,法律本应该在一方当事人不履行其义务时才发挥救济的作用,但预告登记制度却使法律提前介入了。

一、商品房预售需要哪几证

商品房预售需要的五证具体如下:

(一)土地使用权证书;

(二)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三)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四)施工许可证;

(五)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

根据《城市房地产开发管理条例》第二十二条的规定。房地产开发企业预售商品房,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已交付全部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取得土地使用权证书;

(二)持有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和施工许可证;

(三)按照提供的预售商品房计算,投入开发建设的资金达到工程建设总投资的25%以上,并已确定施工进度和竣工交付日期;

(四)已办理预售登记,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

二、商品房预售条件有哪些

我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的规定,商品房预售应符合下列条件:

(一)预售人已取得房地产开发资质证书、营业执照。

(二)已交付全部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并取得土地使用权证书,土地使用权未经抵押。

(三)持有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房地产开发商如果违反城市规划自建商品房并将其预售,真正受到损失的将会是善意购买人。

(四)按提供预售的商品房计算,开发商投入开发建设的资金应达到工程建设总投资的25%以上,并已经确定施工进度和竣工交付时间。

(六)已经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房产管理部门办理预售登记,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向境外预售商品房的,应当同时取得向境外销售的批准文件。

(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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