办理流程:
1、申请。2、受理。3、审核。4、记载于登记簿。5、收费。6、发证。
办理材料:
(1)登记申请书(原件);
(2)申请人身份证明(核实原件留存复印件);
(3)已登记备案的商品房买卖合同(原件);
(4)当事人同意办理预告登记的书面约定(原件)。
预购商品房的预告登记指什么?单方预告登记如何办理?
摘自甄灵宇律师著《房屋买卖法律自助手册》(上海人民出版社2010年5月第1版孙洪林主编)
律师提示
预告登记是相对于正式登记而言的一种预备性房地产登记,目的是为满足当事人保全房地产登记顺位的需求,防止商品房预售中存在的“一房多售”不规范行为出现。预购商品房申请预告登记的,申请人应当是商品房预售合同双方当事人。
预购商品房的预告登记申请人应是商品房预售合同的双方当事人,需提交的资料是:
(1)《上海市房地产登记申请书》(原件);
(2)当事人身份证明或者单位营业执照(原件及复印件);
(3)委托书(原件)及代理人身份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4)《上海市商品房预售合同》(原件)。
预购商品房转让预告登记除需提交上述资料外,还需提交:
(1)预购商品房权益转让书或者预购商品房转让、抵债等合同(原件);
(2)预购商品房预告登记证明(原件);
(3)契税完税凭证(原件)。
预告登记的办件期限是自受理登记申请之日起7日内,领证时需携带权利人(或者代理人)的身份证件(原件)和已缴登记费收据、受理时的收件收据。领证时要仔细核对《房地产登记证明》。
应由当事人双方共同申请的预告登记,一方当事人未提出申请的,另一方当事人可单方申请预告登记。除需提交上述资料外,还需提交:证明房地产权利变动的法律关系已经形成的文件(原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二百二十一条当事人签订买卖房屋的协议或者签订其他不动产物权的协议,为保障将来实现物权,按照约定可以向登记机构申请预告登记。预告登记后,未经预告登记的权利人同意,处分该不动产的,不发生物权效力。
预告登记后,债权消灭或者自能够进行不动产登记之日起九十日内未申请登记的,预告登记失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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