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律师办理企业破产业务操作规程
第1条规程的宗旨
为指导律师承办企业破产业务,规范律师执业行为,保障律师依法履行职责,充分发挥律师在企业破产实务中的作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以下简称"破产法")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关于规范企业破产的政策文件(以下简称"规范性政策文件")的规定,制定本规程。
第2条业务定义及范围
(一)本规程所称律师承办企业破产业务,是指律师事务所接受人民法院指定,及受破产企业、债权人、其他相关企业破产当事人的委托,提供与企业破产相关的法律服务,或协助企业在和解、整顿、破产重组、建立和健全现代企业制度及进行企业治理。
(二)律师承办企业破产业务包括但不限于下列范围:
1、根据法院指定,担任破产企业管理人,独立管理破产企业财产,客观公正地在法定权限内配合法院开展破产程序,履行破产主协调人责任;
2、根据债务人委托,向法院提交申请企业破产的材料,申请企业破产。进入破产程序后,监督管理人,协调债务人和法院及其他企业破产当事人的关系,依法积极维护债务人合法权益;
3、根据债权人委托,撰写债权申报材料,向法院申报债权,参加整个破产程序,监督管理人,协调债权人和法院及其他企业破产当事人的关系,依法积极维护债权人合法权益;
4、根据委托,主持、参加或列席管理人、债权人、债务人及其他破产当事人召开的各项工作会议,发表律师意见或建议。
5、根据委托协助企业草拟《破产财产清算报告》、《破产财产分配方案》,企业进行和解整顿的,草拟《和解整顿方案》。
6、根据委托,依法对《破产财产清算报告》、《和解整顿方案》、《破产财产分配方案》出具相关《法律意见书》
7、根据委托协助企业在和解、整顿、破产重组、建立和健全现代企业制度及进行企业治理;
第3条其他事项
(一)本规程旨在向律师提供办理企业破产业务方面的借鉴和经验,而非强制性或规范性规定,供律师在实践中参考。
(二)律师从事企业破产业务,应当坚持事实求是的原则,依法执业,在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政策文件的规定权限内,依照指定人或委托人授权的范围,勤勉尽职地独立进行法律服务。
(三)律师从事其他与企业破产业务有关的法律服务时,可参照本规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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