破产企业破产程序结束后的后续操作
时间:2023-07-10 02:30:35 354人看过 来源:互联网

破产程序终结后的有关事项,按以下规则处理:

(1)办理注销登记。管理人应当自破产程序终结之日起10日内,持人民法院终结破产程序的裁定,向破产人的原登记机关办理注销登记。

(2)管理人职务终止。

管理人于办理注销登记完毕的次日终止执行职务。但是,存在诉讼或者仲裁未决情况的除外。

(3)连带债务的存续。破产人的保证人和其他连带债务人,在破产程序终结后,对债权人依照破产清算程序未受清偿的债权,依法继续承担清偿责任。

(4)新发现财产与追加分配。破产程序终结后新发现破产人有应当供分配的财产的,按照追加分配程序办理。

(5)其他事务。破产程序终结后的其他事务,如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安置企业职工等,由地方政府有关部门办理。

破产程序中终结程序具体指什么

结束破产案件的法律程序。结束破产案件的原因是分配、强制和解与破产终止。

分配。是终结破产程序的主要形式。破产管理人应当根据破产财团的变价情况,按照破产债权的性质和数额,依据平等分配的原则,制作破产财产分配表,经破产人会议同意和法院批准,进行分配。

强制和解。是指破产人与债权人达成协议,以解决他们之间的债务纠纷。强制和解须经债权人会议讨论,得到出席会议的过半数债权人(其债权数额超过破产债权总额3/4)的同意。即可决议通过,对全体债权人发生效力,不同意此项办法的少数债权人也得遵守。债权人会议讨论通过的和解协议,须经法院审查,作出许可或者不许可的裁定。许可裁定确定后,即终结破产程序。

破产终止。原因有二:(a)经全体破产债权人的同意;(b)因破产财团的财产太少,不足以偿付破产程序的费用。不论哪一种原因,破产终止均须法院裁定确定。

《公司法》第一百九十条,公司被依法宣告破产的,依照有关企业破产的法律实施破产清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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